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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 2005 年年度报告
总结和建议 本委员会认为,中国的人权状况过去一年来整体上没有改进,政府加强了对中国公民在政府控制场所进行宗教活动或者为政府控制的出版物撰文的的限制。政府继续对挑战国家控制宗教、言论或集会的公民严厉镇压。本委员会同时也注意到,中国政府继续进行了一些司法和刑事诉讼改革,这些改革可能会改善对中国公民权利的保护。然而,这些积极措施又因为政府继续拘留一些人,并且制定旨在保护共产党统治以及加强社会控制的政策而蒙上阴影。这些拘留行为和政策不仅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而且也违反了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标准。 中国政府在过去一年里和国际人权社会进行了接触,接待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禁问题工作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以及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允许国际红十字会在北京开设地区办公室,并且同意让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5年11月到中国访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丝· 阿伯最近访问中国时说,“中国表示决心致力于改善人权,这种表示进一步提高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在推动人权方面的坚定承诺和它日益繁荣的局面相对称的期望。” 阿伯还向中国政府官员表示他对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决心的关注,并提到了有关几个政治犯的案子。 中国有一个共产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系。党组织制定所有重大的国家政策,然后由政府贯彻执行。共产党控制中国的立法机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并通过内部挑选的方法任命各级政府的重要职位。中国当局在基层政府实行了有限的政治参与,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这些活动包括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地方人大选举以及在选拔基层政府与党干部时听取一些群众意见。党组织通过甄别,甚至内定候选人的方法来控制这些选举程序。中国公民试图利用政府改革所创造的有限政治空间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但是党干部和地方政府常常压制这些意图,从而导致社会动乱。 在今年发生了几起错误定罪丑闻后,中央政府允许公众广泛地对刑事诉讼系统进行公开批评。这证实了刑讯逼供、警察不胜任、普遍实行有罪推定、对法院施加来自司法机构之外的影响、对辩护律师的限制等现象在损害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方面达到了什么程度。中国国内对错误定罪丑闻的强烈反应为一些刑事诉讼改革提供了新的推动力。许多中国学者和官员在共产党所设的界限内以及中国法律文化的局限内继续推动改革,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寻求与国外学者和官员进行接触。中国政府继续使用行政手段以及措辞含糊的刑法任意拘禁那些行使宗教、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的中国公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2004年12月指出,中国政府还没有对这些做法进行充分的改革。 中国政府不承认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劳工的基本权利。政府禁止工人成立独立工会,惩罚试图组织独立工会的工人。中国工人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包括拖欠工资和退休金。政府颁布了新的规定,寻求解决拖欠工资和退休金问题,但是在许多情形下,由于相关部门不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中国工人继续为追讨工资和福利金费尽周折。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工人在卫生和安全条件恶劣的工作场所工作。除了一些例外,中国官方新闻媒体对工作场所事故的报道比前几年更加开放和及时,其中甚至还包括工伤死亡事故。强制劳动是中国行政拘留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中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这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 中国政府继续骚扰、虐待和拘禁那些寻求在政府控制的宗教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信仰者。在政府控制系统内从事宗教活动的信仰者则必须服从政府对其信仰的各个方面所做的规定。2005年,政府和共产党为实施新的《宗教事务条例》发起了一场大规模运动,目的在于加强对宗教活动的控制,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从而违反了新《条例》中所保证的宗教信仰自由。 过去一年来,藏传佛教的宗教环境没有得到改善。共产党要求藏族佛教信徒发扬对中国的爱国主义精神,揭发批判他们精神领袖达赖喇嘛。对藏人的宗教压制程度各地区不同,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官员目前在贯彻共产党政策上比其它地区的官员更为严厉。四川省当局有时指责那些未获许可而前往印度的藏族喇嘛有恐怖分子的嫌疑。 中国政府继续压制天主教教徒。中国当局目前拘押着40多名未经登记的牧师,还在今年采取措施对登记的牧师和神学院加强控制。中国政府虽然表明有愿望和梵蒂冈建立外交关系,但是并没有改变长期以来的立场,也就是,作为谈判的前提,梵蒂冈不能在选拔中国主教的问题上参与意见,并且必须和台湾断绝关系。 中国政府继续严格管制穆斯林的活动,对维吾尔少数民族尤其如此。中国所有的清真寺必须向官方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登记。阿訇在任职前必须得到政府许可,而且必须定期参加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学习班。宗教压制在新疆很严重,这是因为共产党的政策把维吾尔族人从事的和平宗教活动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相提并论。 过去一年来,中国政府继续进行2002年开始的一项运动,重点在于骚扰和打击未经登记的基督教新教组织,并加强控制已登记的新教徒。成百名未登记的家庭教会新教徒受到恐吓、殴打或监禁。中国政府反对许多未登记的家庭教会和境外教友所发展起来的关系。 中国非盈利性社团和组织的数量正在增加,它们从事可贵的教育工作和积极倡导某些议题。虽然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这些组织,但是一些高层领导人认为,一个独立的民间社会的崛起对政府和共产党的控制构成威胁。中央当局制订规章,限制和控制民间社会在中国的发展,导致许多组织不进行登记或者转入地下运作。2005年,中国当局采取行动,限制国际组织和国内民间社会组织的的活动,尤其是对政府政策提出挑战的环境保护组织的活动。 中国司法官员在2005年宣布了雄心勃勃的改革目标,旨在解决影响中国司法系统的结构问题,其中包括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死刑案件司法复核程序的改革。然而,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继续限制中国法院的独立性,中国法院内部的行政运作也损害到司法的功效和独立性。中国司法部门提高了法官的教育和判决的水平,但是农村地区法院的法官正在迅速流往城市地区。 中国政府不尊重中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中国当局允许官方出版物有选择地报道过去几十年里被认为是难堪的或者构成威胁的信息。但是过去一年来,官员又收紧了对中央政府政策提出质疑的公共讨论。中国当局加强了对记者、编辑以及互联网站的限制,继续对出版实施严格的许可证制度,阻止公民获得国外新闻来源提供的消息,恐吓和监禁记者、编辑和作者。 宪法的实施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在近期内建立起一个生机勃勃的宪法实施机制还很渺茫。中国政府排除了建立一个宪法法庭的可能性,也不会给予人民法院审查法律和规章是否合乎宪法的权力,但是允许公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愿,要求对违反宪法或国家法律的规章进行审查。不过,这一权利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因为中国公民没有权利迫使人大常委会进行这样的审查,也没有权利对政府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提出异议。中国政府通过法律,制止滥用行政职权,但是中国官员在行政方面仍然拥有很大的自行决定权。现行的法律机制只能有限地约制政府的武断或违法行为。 那些愿意接受政府控制、接受官方对其民族及历史描述的少数民族,得以保存他们的文化,并加入共产党和参加政府队伍。但是,那些要求更有效自治权和更好控制自己文化特征的少数民族不时会和那些违反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政府政策发生冲突。藏族自治地方和新疆实施的政府政策触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最频繁。政府给予中国西南地区那些接受中央领导的少数民族,如壮族、瑶族和彝族等,更大的行使合法权益的自由。2000年以来,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经济生产不断增长,交通运输和通讯网络得到了改善,但是,中央对开发政策以及财政资源的控制削弱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经济自治,并在藏族、维吾尔族所住的地方和其它边远地区特别优惠汉族人。中央政府自1949年以来的投入虽然增加了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机会,但是少数民族识字率和受教育水平仍然低于汉族人。由政府安排将汉族人向少数民族地区移居的做法加剧了民族间的紧张关系,在藏族自治地方、新疆和内蒙古尤其严重。 中国政府提倡资源保护、回收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来解决环境恶化及自然资源枯竭的问题。但是环境保护法律的不完善、实施不力以及政府环境保护预算偏小等因素妨碍了这些努力。中国政府在环境问题上推动国际合作,并且接受国外对环保项目的技术援助。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妇女应享有平等权利,一些妇女组织也在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努力。但是中国妇女的就业机会低于男性,她们的整体教育水平也低于男性。政府承认这些男女之间的差异,正在采取措施保护妇女的利益。随着HIV病毒/艾滋病从以男性为主的高危群体传播到一般人口当中,妇女受感染的危险随之增加。 尽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贩卖妇女和儿童在中国仍然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中国人口控制政策激化了贩卖人口情况。中国政府在发现超生孩子时对超生家庭课以强制性罚款,最贫困的家庭常常因为负担不起罚款而把婴儿、特别是女婴卖给或者送给人口贩子。 中国当今所面临的两个最大的公共卫生挑战是传染病和农村地区的贫困。中央政府正在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但是中国的贫困人口缺乏预防性医疗照顾,提供免费疫苗接种的法律实施不力,致使许多成年人和儿童没有受到保护。中央政府在继续扩大和深入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防治,但是地方政府经常对艾滋病问题活动分子进行骚扰。政府的控制妨碍公众获得与卫生有关的信息,因而也妨碍中国的公共卫生系统以及国际间对疾病的监督和及时应对。 中国政府继续其人口控制政策,该政策按计划将实行到21世纪中。强制罚款是主要实施手段,但是继续有消息证实,地方官员仍然使用强制手段确保人们服从政策,尽管这样做是违反中国法律的。人口控制政策所导致的男女性别严重不平衡现像在过去二十年来越来越严重。中国政府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立法,以便将性别选择流产定为刑事犯罪。 国家和地方当局正在逐步改革中国的户籍登记制度。2005年,中央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取消对民工在城市地区的就业限制,但是公共服务领域的户籍歧视现象仍然十分普遍。户口改革使得富有和受教育公民在选择永久居住地时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但严格的经济条件限制却将在城市地区生活的贫困农村流动人口排斥在外,使得中国这一弱势公民群体无法得到公共服务。 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其它政治参与途径,中国公民通过成千上万个信访 机构来申诉不满,寻求解决办法,但是他们的申诉只有极少数得到解决。公民的不满正在以大规模示威或罢工等集体上访方式表现出来。中国当局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来惩罚发生集体上访地区的地方官员,为此公民认为通过集体上访更有可能取得结果。政府在2005年制定了新的《信访条例》,目的使信访系统对公民的投诉做出更加有效的反应,但是这些条例同时又增加了信访机构的份量,增加了集体上访对公民的吸引力。 达赖喇嘛表示他不寻求独立,而是要在中国境内实行藏族自治的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但是中国领导人似乎并没有认识到与达赖喇嘛或他的特使更进一步对话的好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包含对藏人及其文化有利的条款,但是由于实施不力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些条款的潜在价值。中国政府的统计数字显示,藏人还不可能在中央政府政策所创造的经济和民族环境下与其它民族进行竞争。藏人文盲率是全国平均文盲率的五倍。大多数藏人没有机会接受能帮助他们在就业以及其它经济利益方面进行竞争的双语教育。藏人担心西部大开发项目以及青藏铁路项目将导致更多的汉族移民进入西藏,而从中国法律以及官方声明来看,藏人的担心不无道理。藏人的宗教、言论以及集会自由等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受到严厉的限制。政府官员迫害著名的藏人,特别是那些被认为和达赖喇嘛有联系的宗教领袖。 中国政府强行遣返因逃避饥饿和政治迫害而到中国寻求庇护的朝鲜人,违反了它按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以及1967年议定书所要求在处理难民事务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中国政府把所有在中国的朝鲜人定为“非法经济移民” ,不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这一孤立无援的群体进行接触。朝鲜人在中国的生活条件十分恶劣,妇女和儿童十分容易成为人口贩卖和卖淫业的受害者。朝鲜政府常常基于政治原因不给某些群体发放食品,回到朝鲜的难民面临长期监禁、折磨或处决的命运。这些现象足以使中国政府把在中国的朝鲜人视为难民,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他们接触。 香港人继续生活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他们的宗教、言论和集会自由得到尊重,但是中央政府继续通过对《基本法》进行释法而不断干预香港的地方自治,对此,本委员会感到不安。本委员会坚决认为,中央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给予香港 “高度自治” 是十分重要的;本委员会坚决支持《基本法》中有关特区行政长官和全体立法会成员通过普选产生的条款。尽管中央领导层不断设法清除法轮功运动,但是香港司法机构推翻了对八名法轮功信徒的定罪,保护了公民抗议示威的权利,这一举动显示了香港司法系统持续的独立性。 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在世界上属于最严重之列,而中国政府容忍这种行为,也没有制订足以阻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处罚法规。过去一年来,中国有关部门采取的改善对外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并没有大幅度较少侵权现像。中国政府在使其法律符合它应尽的世贸组织义务方面取得了进步。新的商业法律虽然还有很大缺陷,但是改善了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环境。在新的、更加透明的规定下,中国政府的贸易机关减少了行政关卡和拖延发放许可证的现象。中国政府还没有在分销和农业等领域内完全贯彻国民待遇、非歧视及透明度等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要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必须继续进行经济改革,建立更加透明和具有一贯性的管理和许可证制度,贯彻落实外国公司的分销权,加强执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建议 本委员会正在努力落实2002、2003和2004年度报告中提出的建议,直至这些建议实施为止。本委员会认为,美国必须继续一方面从高层呼吁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另一方面支持在法律领域的改革。根据本报告的结论,本委员会向总统和国会提出2005年补充建议: 中国公民的人权 ● 本委员会的政治犯资料库是一个能用以推动改善中国人权的独特资源。国会议员在为他们所关怀的中国政治犯和宗教犯进行争取权益的活动时,应利用这一资料库,应请求官方和民间访华代表团向中国官员提交从资料库获得的政治犯和宗教犯名单。国会议员还应该敦促与中国建立姐妹州和姐妹市关系的州和地方政府官员以及普通公民利用资料库的信息,为争取释放中国政治犯和宗教犯而进一步努力。 ● 中国政府近来颁布的有关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要求所有地方政府起草并贯彻相应的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教育公民这一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为了协助这方面的努力,总统应该提议、并由国会拨款,让美国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律和技术培训。总统和国会应继续敦促中国官员不要以全球反恐战争为借口,压制少数民族合法、和平地行使他们受中国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所保障的权利的愿望。 ● 虽然政府在努力解决妇女和儿童贩卖问题,但是中国国内以及经由中国的人口贩卖活动仍然十分普遍。中国政府正在和联合国机构合作,并在国内采取措施控制人口贩卖,主要是通过制定刑事法来制裁人口贩子,由公安部门主要承担根除人口贩卖的责任。总统和国会应该继续支持有关的国际项目,加强执法能力,防止中国国内以及经由中国的人口贩卖活动;同时也应该发展及资助美国的非政府组织所带头的重点为保护受害者以及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能力的、特别是法律和教育协助的项目。 ● 中国领导人将社会稳定视为他们的头等要务,从上至下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对付滥用职权以至导致社会动乱的官员。总统和国会应该鼓励中国政府继续这些积极的措施,但是还应该敦促中国领导人为确保中国未来的稳定进行从下至上的改革,包括(1) 限制选举委员会的处置权,扩大大众的政治参与;(2) 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条款,解除当前对民间社会的限制;(3) 取消对新闻媒体的限制;(4) 给予中国公民行使宪法保障的权利;(5) 采取实质性步骤,让司法体系独立。 ● 藏人及其宗教、语言与文化的未来取决于对未来的政策做出公正合理的决策,而这些决策只能通过对话来获得。达赖喇嘛在这个对话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帮助双方在2003、2004年和2005年访问和对话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总统和国会应该敦促中国政府与达赖喇嘛或他的代表进行更深入、具有实质性的讨论,鼓励达赖喇嘛与中国领导人进行直接接触。 中国信仰者的宗教自由 ● 自由信仰以及参与宗教活动乃是每个人的普世及基本权利,中国领导人应该允许所有中国公民享受真正的宗教自由。总统和国会应该促进和支持中国宗教自由的发展,继续美国长期以来在宗教自由的重要性方面所进行的外交活动,敦促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宗教宽容问题特别报告员进行接触以及继续和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进行对话。 ● 中国2005年新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允许宗教组织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允许宗教信仰者和组织对官方违反其权利的做法提出异议。总统应该提议、并由国会拨款,允许美国非政府组织帮助发展自愿和独立的、由宗教组织管理的社会福利项目和教育项目。总统还应该提议、并由国会拨款,让适当的美国法律倡导组织能够帮助中国信仰者了解他们的权利,在官方违反这些权利的时候帮助他们寻求申诉和得到补偿。 中国工人的劳工权利 ● 美国法律禁止进口由强制劳动生产的产品,本委员会担心中国强制劳工生产的产品有可能正在进入美国。总统应该指示按《公共法106-286》第五项所设立的中国监狱劳工工作组建立一个电子数据库,列出所知的中国强制劳工工厂或生产设施的地点。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如果是全部或者部分由数据库里所列设施生产,这些产品应该根据《1930关税法》第307款的规定被推测为强制劳工生产产品,除非它们经由美国海关官员检查后确定不属于此类产品。 ● 拖欠工资和退休金在中国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并且导致劳工动乱。总统和国会应该支持与中国的组织的合作项目,就如何建立按期支付工资和退休金体系的问题进行交流和培训,包括如何索取和支付拖欠工资和退休金的问题。 中国公民的信息流通自由 ●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并受到中国宪法保障的权利,但是中国公民一般不知道他们具有这些权利。总统应该提议、并由国会拨款,支持美国有关方面发展技术,帮助中国公民能从互联网上获得他们目前无法获得的信息,以及根据国际法规定的他们应享受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资料。 ● 中国政府通过技术手段、事前限制、威胁、拘留、监禁以及含糊不清,武断实行的审查规定等方式来压制言论自由,控制中国的传媒。总统和国会应敦促中国政府取消对出版物的事前限制,停止拘留新闻工作者和作家,停止封锁外国新闻广播及网站,明确说明出版什么样的政治内容是非法的。 法制和民间社会 ● 中国政府强行遣返在中国寻求庇护的朝鲜人,不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和这一孤立无援的群体进行接触,从而违反了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议定书以及1995年与联合国签订的协议中国应尽的义务。总统和国会应该敦促中国政府遵守中国签署的国际协议,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不受干扰地查阅朝鲜人的难民申请。 ● 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常驻法律顾问就中国法律改革动向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并协调美国和中国间的法律交流。常驻法律顾问虽然起着这样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个职位却没有永久性的预算来源。总统和国会应设法在美国驻北京大使馆设立一个永久性的常驻法律顾问职位。 ● 自从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商业法,但是许多中国官员、法官和律师还没有就这些新法律得到培训,还不了解其法律原则。总统应该提议并由国会拨款,在美国商务部由商业法发展项目为中国官员设立一个技术协助项目。考虑到盗版和冒牌伪造现象猖獗并且屡禁不止,该项目应该强调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的有效执行方法;在各级政府执行具有一致性的有关贸易法规;在管理方面加强行政透明度;并在国民待遇、非歧视以及透明度等方面实行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 本委员会行政当局的成员参与并支持本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本报告的编写。但是,本报告中的观点和建议不一定反映行政部门个别成员或行政当局的意见。 本报告经投票通过,投票结果为18 票赞成,1票反对,另一票的回答是“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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