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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Annual Report for 2003

Executive Summary

The following text is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Commission's 2003 Annual Report Executive Summary. If you are unable to read this text, please consult your browser's help file for instructions on how to view Chinese fonts.


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

2003年年度报告

 

一、       摘要和建议

 

本委员会认为,过去一年中中国的总体人权状况没有改善。中国政府继续违反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以及保护人权的国际常规和标准。本委员会认识到,中国在某些领域中正在从事一些积极的工作,特别是在法律改革方面,这方面的工作能够为未来加强人权保护打下基础。但是,此类变化幅度较小,总体影响有限。此类局限性反映了在继续建立尊重基本人权与自由的、负责任的政府方面中国人民所面临的障碍的复杂性。

 

中国公民由于以和平方式行使言论、结社和信仰自由的权利而受到拘押和监禁。执法部门经常无视中国的国内法律——有时则利用法律的漏洞——拘押嫌疑犯和被告,拘押时间超过中国法律或国际人权常规和标准许可的时间。

 

中国在保护国际公认的工人权力方面记录不佳,这种局面在去年没有明显改善。中国工人不能成立或参加独立工会,由于遭受雇主不公正待遇而提出申诉的工人经常被骚扰,甚至遭到刑事控告。另外,在经济的某些部门中仍然存在使用童工问题,强迫犯人劳动是常见现象。虽然政府已经开始修改歧视农村流动人口的政策,这些农工在离开家乡寻求就业方面仍然面临严重的不利条件。中国许多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条件不佳,采矿工人死亡事故尤为常见。尽管制定了旨在增进健康与安全标准的相对进步的新法律,但中国政府缺乏实施此类法律的意愿或能力。

 

2003年有数十名基督徒、穆斯林和西藏佛教徒被逮捕或拘押。寻求在政府认可的教会、清真寺、寺院之外进行信仰活动的中国天主教徒、新教徒、穆斯林和佛教徒受到骚扰和压制。中国当局继续压制精神活动团体,包括法轮功精神运动,压制的主要手段是实施反邪教法。

 

中国公民享受不到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中国政府压制言论自由,这不仅直接违反了国际人权常规和标准,也违反了中国的宪法。有一些无法获得政府授权的个人和群体设法在小范围内发行出版物,但他们采用的方法可能使他们受到行政和刑事惩罚。

 

中国新出台的计划生育法基本保留了长期以来对生育进行限制的要素,包括对绝对生育自由实行强制限制和采用强迫手段、特别是严厉的经济制裁,以达到限制生育的目的。但是,新法律也规定必须为妇女提供产前和育期健康护理与服务。

 

中国政府正在采取重要步骤解决艾滋病及其病毒的问题,但很难取得进展,公众仍然普遍对该疾病一无所知。某些省份的公共健康政策导致艾滋病及其病毒的蔓延,使病人和孤儿处境悲惨。对这些受害者的投诉的反应是恐惧和强力压制。

 

中国已经建立了旨在保护妇女权益的进步法律框架,但仍存在一些漏洞,现行法规条例的执行不完善,使许多中国妇女在家中和工作单位中遭受虐待、歧视和骚扰。

 

中国近期的政策变化表明,在放宽户口限制方面有了进步,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更容易获得合法居留权。在发生了一位被拘留者死亡的事件后,政府官员的袒护行为引起公愤,导致中国政府废除了一种经常被滥用的、称为“收容遣送”的行政拘留程序,这是一项可喜的进步。但地方政府常常不彻底实施中央政府的政令,对流动人口根深蒂固的歧视态度和行为对改革构成了障碍。

 

中国继续努力改革和加强基本法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行政部门的试点如能持续和进一步扩大,可能增强政府官员问责性,改变人们对治理领域公众舆论作用的期待,从而改善中国人权状况。中国政府在增进其司法系统的能力、效率和管辖范围方面取得了进展,并且正在考虑可能在有限范围内实施增强司法独立的改革措施。参加世贸组织导致各级政府更加重视透明度,对立法和监管改革产生了良性影响。加入世贸组织还有助于推动中国司法系统的良性改革。

 

尽管上述变化在长期可能产生重大的良好影响,但目前其总体效果仍然有限。虽然地方政府尝试向公民提供更多信息,并且开始接受公众监督,但是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并认真考虑公众意见的做法仍然有限。复杂和盘根错节的问题继续困扰司法系统,这包括缺少合格的法官、腐败现象普遍、对司法部门的独立存在重大限制。

 

法律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在实践中仍然软弱无力。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公民使用现有法律机制挑战国家行为,在某些领域中显示出公民相对国家开始享有更大权利。部分由于官方对修宪的重视,在今年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公民就宪政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但是,到2003年中期,中央当局开始对这场很有前途的讨论所涉及的范围开始感到担忧,于是禁止利用新闻媒体或未经批准的学术论坛讨论修宪和政治改革。

 

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中国政府开始与达赖喇嘛的特使展开初步对话。达赖喇嘛的独特地位使之能够帮助确保西藏文化的存在与发展,同时为中国的稳定和繁荣作出贡献。虽然达赖喇嘛特使的访问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步骤,但对藏族人的压制仍在继续,西藏文化和宗教环境并未改善。

 

建议

 

本委员会努力实施其建议,直至达到目的。因此,除2002年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外,本委员会在2003年又提出下列建议:

 

促进中国人民的人权

 

l        200212月举行的美中人权对话中,中国政府就人权作出了重要而意义深远的承诺。总统和国会应当增强外交努力,促使中国政府兑现上述承诺,特别是释放那些被无故拘押者以及无条件邀请联合国反虐待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反无故拘押工作小组访问中国。

 

l        美国政府在防止监狱产品进入美国方面的努力由于在总体上缺乏信息和中国政府的合作而遭遇障碍。总统应当指示禁止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产品行动小组(根据《公法》第五篇10609286条成立)建立已知中国监狱工厂数据库,以便禁止全部或部分来自这些设施的产品进入美国。该数据库还应当用于编制参与上述产品包装运输的中国出口商名单。

 

l        中国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将面临艾滋病及其病毒的重大灾难,但中国政府的反应并不积极。总统和国会应当在所有双边会谈中继续向中国最高层领导人提出艾滋病及其病毒的问题,指出该传染病是国际关切的问题,没有中国最高层领导的行动不可能得到解决。

 

l        在自己国家内选择居住地点和旅行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且能够促进发展现代化经济所需要的劳工流动性。国会和总统应当促使中国政府采取进一步措施撤消户口制度,继续采取具体措施铲除对国内流动人口的歧视和虐待。

 

l        美国政府关于中国国内藏族人的项目在改善藏人条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需要进一步资源。国会应当增加对美国非政府组织(NGO)的拨款,以建立项目,改善生活在中国藏民区的藏人的健康、教育和经济状况,为藏人提供直接而可持续的福利,而不鼓励大批非藏人流入藏民区。

 

推动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

 

l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权利。总统和国会应当敦促中国政府无限制地重新安排原来承诺的美国宗教自由国际委员会和联合国宗教宽容特别报告员前往中国的访问。

 

l        中国官方认可的宗教协会不公正地限制中国宗教信仰者的信仰自由,许多信仰者由于在政府控制的系统之外从事宗教信仰活动而遭受监禁。国会和总统应当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中国政府许可在官方宗教协会之外自由从事宗教信仰活动,释放由于宗教信仰被监禁的所有人士。

 

促进中国工人的劳工权利

 

l        中国工人常常不了解其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的国际承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为了消除该差距,总统和国会应当扩大现有工人权利教育项目,强调基于相互教育技术编制教学内容和培训,为根据中国法律承办工人权利案件的法律诊所提供资金。

 

l        美国政府在美国内外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努力缺乏工作重心、协调和政策引导。总统应当任命一位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员,协调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政策和项目,并与民间组织合作。

 

为中国公民争取信息流通自由

 

l        中国政府利用行政制约手段压制言论自由和控制新闻媒体。总统和国会应当敦促中国政府废除关于出版的此类限制。

 

l        中国政府继续阻止公民从政府控制之外的来源获取新闻,中文新闻来源受到的限制特别严格。总统和国会应当敦促中国当局停止拘押记者和作家,停止干扰新闻广播和阻挡网站,为美国之音中文部的至少两名母语为中文的记者颁发记者签证和资格认证书。国会应当向开发技术、帮助中国因特网用户存取中国政府目前阻挡的新闻、教育、政府和人权网站的项目提供资金。

 

为中国公民争取法制和民间社会

 

l        富有生命力的民间社会和法制有助于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发展。总统应当申请­——国会应当提供­——大量补充资金,支持美国政府和美国非政府组织帮助中国建设民间社会体制和法制的项目。

 

l        随着美国政府对法制项目的总体支持增加,某些小型美国项目产生的影响将超出其规模和资金。总统和国会应当扩大现有美国项目,尽快在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内设立一名永久性常驻法律顾问,并增加法制小额拨款项目的资金。

 

本委员会行政部门的成员参加并支持了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本报告的编写。但是,本报告中表达的观点和建议并不一定反应行政当局具体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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