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Annual Report Executive Summary Chinese Translation (2015年年度报告执行摘要中文译文)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

2015年年度报告执行摘要中文译文

第一百一十四届国会
第一会期

 

本文件仅英文原文具法律约束力。本文件中文译文仅作参考之用。两者之间不一致之处均以英文原文为准。

概述 | 调查结果和建议(按问题列出)

I. 执行摘要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系由《2000年美中关系法》(19 U.S.C. 1307)授权成立,当时中国正在准备加入世贸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是追踪中国的人权状况和法治进展,并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年度报告。委员会的另一项任务是保持一个中国政治犯数据库,政治犯是指因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及中国的国际人权义务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受到中国政府监禁的人士。委员会由九位参议员、九位众议员和总统任命的五位行政当局高级官员组成,后者分别代表国务院、劳工部和商务部。来自行政当局的委员会成员一直参与并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本《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其调查结果、观点和建议——不一定反映行政当局具体人士的看法或行政当局的政策。本报告涵盖的时段为2014年秋季至2015年秋季。

委员会以22:0的票数通过本报告。

概述

在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许多领域中,中国的人权与法治状况恶化,保持了自习近平于2012年11月担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和2013年3月担任国家主席以来的下行趋势。委员会继续观察到可能对中国公民的权利和福祉产生重大影响的许多法律和政治上的变化。由于中国政府和共产党采取措施压制不同意见、打压倡导人权的活动和控制公民社会,一些可能具有积极意义的发展因此被蒙上阴影。委员会从2002年开始发布年度报告,而本年度打压措施的广度超过了任何其他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时期。受到打击的目标包括维权人士、媒体机构和记者、公共利益和维权律师、藏人和维吾尔人、宗教团体及宗教建筑、非政府组织(NGO)、知识分子和倡导民主的人士、上访人员与和平抗议者、以及支持在香港举行普选的人士。

习近平主席及其他中国领导人所确定的政治方向旨在加强和扩展其前任的治国纲领,其核心原则是不容挑战党的领导和坚决压制关于党的权力合法性的讨论。党和政府继续以多种方式侵犯中国公民的人权,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例如,尽管受到国际谴责,公众也普遍感到不满,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依然进入了第35个年头。这些政策在2013年作了一些微小的改动,但中国政府在实际运作中依然干预和控制中国公民特别是妇女的生育行为,并执行强制性限制生育的政策,违反了中国根据国际协议应当承担的义务。在对文化和宗教活动施加限制时,当局对维吾尔妇女的服装和维吾尔男人的胡须样式作出了限定。由于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各地的公民无法寻求法律救助,例如,在地方官员为开发项目征用土地和住宅时,公民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偿。

日益明确的是,与前一任政府相比,习主席及当前中国最高领导层更不容忍异见。甚至那些发出温和改革呼吁的人士——例如那些在政府提出的重点领域从事活动的公民社会组织、知识分子和公益律师——也面临骚扰、拘留和逮捕。在浙江省温州市,经国家批准的天主教爱国会和新教“三自爱国教会”的教堂和十字架遭到拆除。当局下令从中国各大门户网站删除环境纪录片《穹顶之下》,该片的制作人是一位知名记者,曾任中央电视台(国营媒体)播音员。被删除之前,该片在网上迅速传播,收视量超过2亿次。就在“国际妇女节”之前,中国当局拘留了五名妇女权利倡导者,并将她们关押在恶劣的环境中五个多星期,原因是她们计划分发宣传材料,呼吁重视公共交通工具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

在过去一年中,政府和党反对“外国”理念、价值观和影响的宣传日益尖锐和广泛。共产党通过各种媒体、内部命令、公开声明以及与安全有关的立法来警告中国公众和官员有关中国与西方在意识形态、道德规范和司法独立概念方面的差别。有关方面继续采取措施加强对媒体、大学、官僚机构、互联网以及艺术和娱乐行业的意识形态控制。2015年5月,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该法律可能使设在外国的或接受外国资助的非政府组织难以在中国运作。中国共产党颁发了一份内部文件——即“30号文件”——据报道要肃清大学中的“受西方影响的自由主义思想”,并禁止讲授和研究一些课题,包括司法独立、新闻自由、人权以及对共产党历史的批评。“30号文件”,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可能会对美中之间的学术合作关系产生严重影响,包括学术交流和留学计划以及在美国高校内部新设立的“卫星校园”。

2014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主题是“依法治国”。虽然中国领导人常常以四中全会的决议为例表明政府对“法治”的承诺,但过去一年中党的领导人和政府官员的行动显示,中国并没有朝着法治体系迈进,而是进一步巩固现有体制,使共产党通过法律来加强和保持其领导地位以及对国家的控制权。党的文件明确表达了利用法律加强党对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机构的领导的意图。

在2015报告年度中,据委员会观察,在中国政府关于法律重要性的宣传和公民利用法律体系保护其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个持续性的差距。中国的许多宗教犯和政治犯被判处严酷漫长的刑期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外和行政拘留,包括被任意拘押于“黑监狱”和“法制教育中心”。中国继续使用法外和行政拘留依然是一个迫切的问题,使中国在2013年后期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做法蒙上阴影。继续并扩大使用定义模糊的刑事罪名和法外拘留还令人质疑中国对国际人权标准的承诺。例如,知名公益律师浦志强因在社交媒体发帖嘲笑一些政府官员和批评中国的民族政策而面临“寻衅滋事罪”和“煽动民族仇恨罪”的指控。身陷囹圄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继续被法外拘留在她北京的家中,与世隔绝。据报道她的身体状况很差。委员会的“政治犯数据库”中有大约1300个案例的信息是目前已知或据信被拘留或监禁的政治犯和宗教犯,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律和监狱体系缺乏透明度,新闻和信息流通受到阻碍,实际数字肯定会高得多。

关于拘押设施中使用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报道仍然很多,包括拒绝提供医疗服务和强制没有精神健康疾病的人入住精神病院。在藏区的一个县,当局颁布规章,规定对保存达赖喇嘛图像的藏民进行全家集体处罚。另外,中国当局骚扰和拘留了被拘留或被监禁的民主和人权倡导者的学生、家庭成员、与之有来往的人以及试图为他们辩护的律师。

2012年以来,被当局骚扰、拘留或判处徒刑的公益律师人数不断增加,过去一年中,当局采取更多措施干扰维权律师的活动。受理政治敏感案件的律师继续面临律师资格被取消、身受暴力对待和律师事务所被关闭。2015年7月,在一次前所未有的全国性拘捕行动中,中国当局收押了250多人。在被讯问、拘留或“失踪”的人员中,许多人把自己视为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有好几位律师同在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到2015年8月,被收押的人员中有23人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或“被失踪”。当局利用政府经营的媒体展开一场公开抹黑的宣传活动,指控这些律师“制造社会混乱”,属于“犯罪团伙”,以“维权、正义、公义”为名从事阴谋活动。

中国政府和共产党对人权和法治的违反影响到美中关系。中国领导人寻求一种“新型”美中关系,有意在全球体制中发挥更大作用,却继续无视国际人权标准。人权和法治是实现经济发展和国内稳定的基本要素,对于建立信任和信心、就21世纪的一系列关键性问题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亦至关重要。

中国的国内人权问题对美国外交政策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已日益明确。中国在人权和法治领域中的具体进步与美中两国的安全和繁荣之间有着直接的关联。美国的投资和网上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经济和环境健康、食品和药物供应的安全性、知识产权保护、太平洋地区的稳定等一系列问题都与中国相关。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取决于中国政府是否愿意遵守国际法、执行中国自己的法律、允许新闻和信息自由流通、履行其世贸组织义务、以及保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宗教、言论、集会和结社等基本自由。

2015年的重大变化

据委员会观察,在本报告年度中,对媒体、大学、公民社会、维权活动、少数民族(特别是藏族和维吾尔族)的控制收紧。与此同时,委员会还注意到,一系列新法律(部分仍处于草案阶段)显然要对中国和国际社会的人员和思想交流进行限制,针对“外国”思想和机构的耸人听闻的宣传也日益增多。在同一时期,委员会受命监督的其他领域中也鲜有进步,甚至出现恶化。此类领域包括:言论和宗教自由、人口拐卖、计划生育、民主治理问题、对世贸组织规则的遵守等。虽然中国政府推动立法和国家计划以改进某些刑事和行政法律程序、执行环保标准、保护家庭暴力幸存者权利(还有其他一些计划),但是,由于缺乏透明度和问责性以及实施不力,导致降低了在法治和民主治理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可能性。

中国重新设计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在过去一年中,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新法律:2014年11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5年7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也在国内外引起关注。人权倡导者和法律专家担心这些法律可能为更加广泛、更加严厉地压制法律维权活动、公民社会以及维吾尔族和藏族等少数民族提供依据;影响到在中国经营业务或与中国进行贸易的外国企业;以及扩大对互联网和新闻记者的限制。

2015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中国政府的国家利益作了广泛的定义,包括其国内利益和全球利益。根据该法律,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包括网络空间、外层空间、海洋、北极;国家安全利益还包括确保食品、能源和自然资源的供应。它强调不仅有必要保持领土完整,还要“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和“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这部新法律还为继续实施互联网审查提供了进一步法律依据,声称中国将捍卫“网络空间主权”,防止和惩罚“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将赋予当局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取消互联网服务的法律权力。该法律还规定,互联网公司的用户数据必须储存在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可能对在中国运作的类别广泛的国际组织产生影响,例如慈善机构、大学、行业协会等等。该法律草案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权从民政部移交至公安部,并要求海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甚至从事临时性活动之前找到经政府批准的保荐单位。如果目前的草案获得通过,海外非政府组织(包括香港和台湾的非政府组织)将不能从事“政治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或为此类活动提供资助。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此表示关切,声称该法律草案一旦通过,它们可能不得不离开中国。人权观察人士也感到关切,他们认为该法律可能进一步阻碍国内的非政府维权组织的工作,许多此类组织无法在中国获得捐款,因此必须依赖国际资助。

加强打压公民社会

在本报告年度中,当局扩大了自2013年开始的镇压活动,包括对过去当局容许存在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压制。例如,乡村图书馆网络“立人”在政府压力下关闭,而且当局一度拘留了与该组织有关的几位人士。北京当局关闭了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这是一个侧重于经济和社会政策研究的非政府智库。该所的数名工作人员被拘留。后来,该所的两名主管郭玉闪与何正军被控犯有“非法经营罪”。在国际妇女节之前,为非政府组织工作的五名妇女权利倡导者被拘留。后来,当局强行关闭了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的妇女权利组织“蔚之鸣”,该组织由上述五人之一创办。这五人中有几位还与“北京益仁平中心”有直接联系,后者是一个致力于公共卫生和反歧视的非政府组织。3月,当局搜查了益仁平在北京的办公室;6月,当局一度拘留了该机构的两名前雇员,理由是这两位人士涉嫌“非法经营罪”。

计划生育的长期影响

面临人口迅速老龄化和工作年龄人口减少、国际谴责以及公众的高度不满情绪,中国政府于2013年略微放宽了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生育第二胎。尽管此举在国际上受到赞许,中国政府并没有废止基本的一胎化政策。该政策违反了国际标准,导致官员滥权和腐败,使得一个迫在眉睫的人口问题更加严重,可能带来经济、社会和安全后果。当局继续采用强制性计划生育方法,同时还为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的官员提供包括晋升在内的一些奖励机制。据报道,有些官员拒绝发放社会福利、拒绝上户口、收取高额罚款、强迫人工绝育或避孕、任意拘押超生人员。前任清华-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丰说,他认为“历史对‘一胎化政策’的评判将比对文化大革命的评判更糟,[因为]一胎化政策的影响超过了一代人”。

中国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在造成性别比例失衡方面是一个关键因素,人口中男性远远超过女性,中国可能有数千万男性难以找到女性伴侣。这一严重失衡可能已经在某些地区造成以强迫婚姻和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拐卖活动。据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报告,以强迫婚姻和性剥削为目的的、跨境进入中国的人口拐卖活动呈上升趋势。

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意识形态控制

中国政府承诺为中国公民扩大互联网接入渠道并提高宽带速度,但同时对互联网加强控制,对被视为“有害”或批评共产党当局的信息进行审查。中国的网上空间受到数量未知的安全人员的高度监视,并受到领取报酬的评论员的操控,这些评论员试图促使人们忠于党的政策,并反击批评意见。今年,共青团启动了一项计划,招聘一千万名“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通过社交媒体宣传亲政府的信息和“正能量”。当局继续加强控制新闻媒体、对政府政策持批判态度的意见领袖以及被视为对党的权威有潜在威胁的人士。政府继续采取措施控制社交媒体,包括骚扰中国的互联网博客作者、关闭广受欢迎的聊天网站账户、要求以实际姓名登记账户、限制访问外国服务(如Flickr和Instagram)和屏蔽允许互联网用户“翻墙”的服务。

继续压制少数民族

中国当局继续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在藏人和维吾尔人中——实施干涉性和压制性政策。在过去一年中,官员们继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疆”)侵犯人权。这一年里,据报道发生了多起维吾尔人发动袭击致人死亡的事件,国际观察人士对在该地区实行自上而下的安全措施和使用过度暴力表示关切。当局还采取了一些严厉且影响深远的新措施,进一步限制维吾尔人的宗教活动、民族特征、文化和行动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可能被用来为更多违反人权的做法提供依据。该草案对“恐怖主义”的定义甚广,包括旨在“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言论和行为”,而该法律对“极端主义”的定义也十分宽泛,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和“歪曲、诋毁国家政策”。

很少证据表明党和政府官员容忍藏人以藏人能够接受的方式保护其文化、语言、宗教和环境的诉求。据委员会观察,在本报告年度中,[当局]加强控制和干涉藏传佛教的宗教活动和挑选其领导人的方式。在过去一年中,藏人自焚的人数与前一年相当,[当局]继续扩大安全措施和惩罚措施。自从2010年1月以来,达赖喇嘛的代表与共产党和政府官员之间的正式对话一直没有恢复,这是自从2002年重启对话以来最长的一次中断。

香港的“高度自治”面临挑战

去年的民主抗议活动显示,作为中国的一部份,香港在其自治程度的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在本报告年度中,中国和香港政府的行动继续令人对香港未来的自由和法治感到严重关切,而自由和法治是香港有别于中国大陆的基本特征,也是香港的金融声誉和繁荣的基石。中国领导人继续强调中国对香港的主权和控制。对新闻记者的袭击以及广告商对新闻媒体机构施加的编辑和财务压力是促使新闻自由持续遭受侵蚀的原因之一。

民主派抗议者拒绝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8月提出的一项选举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计划,因为该计划规定了一个筛选程序,以确保只有支持中国大陆中央政府的候选人才能获得提名。这一场非暴力抗议活动从2014年9月持续至12月初,它也被称为“占领中环”或“雨伞运动”。虽然抗议者、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其他领导人努力提出选举改革方案,但中国和香港当局仍然坚持任何选举改革方案必须严格遵守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民主框架。

随着企业面临新挑战,劳工问题持续

人们一度对习主席在2013年11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宣布的财政体制改革感到乐观,但在中国的外国公司面临的投资环境并没有改善。在本报告年度中,中国的贸易顺差创下历史最高纪录,并且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减少。在过去一年中,由于法治疲弱,政府缺少透明度,中国国有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因此美国企业和其他外国企业面临重大困难。外国企业受到歧视性的反垄断调查,知识产权被窃取,并且新的法律草案还要求寻求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外国信息技术公司转让技术和加密方法。许多此类行动都违反了中国的世贸组织承诺,不过美国在过去两年半的时间里仅仅向世贸组织提出一次争议。据美国媒体报道,随着中国经济减速,中国经济领域中的民族主义情绪日盛,为外国公司带来了更多困难。

对互联网的审查持续进行,对企业盈利产生负面影响,也妨碍了新闻记者跨境传播新闻和信息的能力。谷歌 (Google)、脸书 (Facebook)、YouTube、推特 (Twitter)、彭博 (Bloomberg)、Instagram、《纽约时报》以及许多电子商务网站继续被屏蔽。外国记者在报道有关中国的金融和政治新闻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中国记者无法报道的新闻,但外国记者继续受到限制、骚扰、监视和威胁,他们从中国当地聘用的助手被拘留。据驻华外国记者协会进行的一项调查,对外国记者的签证审批似乎略为放宽,但该调查也发现当局继续把签证延期和记者认证程序用作政治手段,以此对付批评中国政府的记者和媒体机构。

从表面上看,工人参加工会的比例很高,但政府控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是工人能够加入的唯一工会组织。事实证明,全总在化解罢工和劳工抗议以及满足农民工需求方面作用甚微。中国工人不得自由参加或组织独立工会。政府继续限制劳工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在注册程序上设置障碍,有时甚至拘留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

积极的变化

中国当局制定的一些新举措和法律可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及加强环境保护。目前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给出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并包括下达禁制命令的条款。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生效,政府承诺改进对环境法律的执行。自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一些律师继续报告说他们与刑事被告人会见受到的限制减少;但是,在当局认定为政治敏感的案件中,依然存在极大障碍。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其第四个五年改革计划,其内容包括在审理某些案件时要有司法独立的有限呼吁。中国国营媒体发表的文章强调指出,中国政府不会采用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模式。不过,中国法院采取了提高司法透明度的步骤。

过去一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有很大改动,加强了公民针对政府行为在法院兴讼的框架,包括扩大可由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范围。每年有数百万起信访案件,该法律修改后可能引导一部分投诉者放弃上访,并诉诸法院。尽管发生了这些变化,在政府视为政治敏感的案件中,为上访者担任法律代理的律师却面临更加严厉的打击报复。

习主席领导的政府对户口制度作了调整,如能有效实施,可能会使户口登记要求变得较为宽松。户口制度限制了在都市地区做工的农民工享受医疗、教育及其他社会福利的资格。一些地方当局继续拒绝给违反中国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儿童登记户口。这些孩子难以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福利。

主要建议

鉴于中国的人权状况恶化,亚太地区的双边关系和全球格局迅速变化,美国在中国促进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时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要为未来确定一个高效、统一的外交途径,行政当局——与国会协作并与公民社会洽商——应当考虑采用符合美国利益和价值观的策略和杠杆支点,把对人权被侵犯的受害者的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并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委员会认识到,只有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人民能够决定其国内事务的方向与进程及中国在何种范围内遵守国际标准,但是,鉴于美中关系在战略上和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性,以及保护人权对增进美国利益的重要性,在促进中国的民主治理、人权和法治方面,美国可起到关键有原则的领导作用。

出于上述目的,委员会向国会和行政当局提出以下建议,以鼓励中国执行国际人权标准和发展法治。

· 将促进人权主流化。行政当局应当进一步扩大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已经申明的“政府一体化”做法,确保与中国政府互动的各部门做好准备,在每年90多次双边对话和其他高层会晤中讨论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人权与法治问题。国会和行政当局应当相互协作,考虑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或其他措施来制定人权行动计划,并在所有美国政府机构和实体中实施。该计划可包括编制有针对性的讨论要点和囚犯名单,为访问中国的所有美国代表团提供支持,以及协调各类有政府和非政府人员参与的“人民与人民”交流和多轨道的外交工作。国会应当考虑要求行政当局提交一份一次性的报告,阐述政府各部门之间在协调人权工作方面的进展状况;另外要求美国政府问责局就美中人权对话的有效性、实用性和结果进行一项研究。

· 调整“重返亚洲”战略,以强调人权的重要性。行政当局把美国的注意力和资源重新投向亚太地区的努力在国会中享有广泛的支持,但有必要通过多方位的战略协调来促进美国在人权和法治方面的利益。国会可以考虑要求行政当局提交一份一次性跨部门报告,阐述把促进人权和法治作为美国在该地区政策之不可或缺一部分的战略,把人权纳入美国贸易与安全政策,并与该地区盟友协调,向中国表达人权关切。行政当局和国会应当相互协作,并与地区盟友和政策专家协调,探讨使中国融入一个地区经济和安全合作体系的方法,该体系应当包含人权和人道主义内容,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类似。纳入反映人权关切的“第三个篮子”是任何地区性架构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特别是考虑到中国出于自身目的试图重新解释国际规则;另外,民主治理、法治和保护人权也是确保经济与安全合作长期成功的重要基石。

· 战略性使用签证政策和其他外交工具。国会和行政当局应当相互协作,更好地利用限制违反人权者入境美国的现行法律,包括《国际宗教自由法》第604节、《海军上将詹姆斯· 南塞和梅格· 多诺万对外关系授权法》第801节、及《移民和国籍法》第212节有关内容。行政当局和国会应当共同探讨是否有必要制定进一步法律来应对中国的人权挑战,特别是限制新闻和信息的自由流通、拖延或拒绝向记者和学者颁发签证、拐卖人口、长期任意拘押和施用酷刑、有关摘取人体器官的指控、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发生的大规模歧视和暴力等问题。应当考虑多种备选方案,例如禁止与执行和授权侵犯人权的中国官员会晤,或拒绝接受此等人员参与美国政府资助的项目或机构。

· 促使中国终止计划生育政策。行政当局应当考虑提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并作为安全、法律、拐卖人口和人权对话的一项内容讨论针对中国的性别比例失衡可能导致进一步恶化的人道主义、经济、社会和安全问题来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国会和行政当局应当相互协作,把《纳入女童法》(P.L. 114–24)的条款纳入为中国提供的外国援助计划,就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寻求与政府间组织协作来加强女孩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确保中国的所有男孩和女孩都能登记户口,保护妇女及其家人免受中国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的压迫,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强制措施的官员进行重新培训。

· 拐卖人口和强迫劳动。行政当局应当确保旨在防止美国政府采购强迫劳动、监狱劳动或童工产品的现行法律和政策适用于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国会和行政当局应当考虑是否有必要制定进一步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来排除有效执行美国法律的障碍,例如要求企业公开报告在其供应链中防止人口拐卖的努力和政策,或者只与能够证实对其供应链作了检查并努力防止人口拐卖的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国会和行政当局应当相互协作,确保美国国务院下属的监督与打击人口贩运事务办公室和美国劳工部下属的国际劳工局在其各自部门内拥有足够的资源和地位来有效打击当代奴隶制,并确保美国国务院的《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中的“级别评定”和国家总结准确地反映当前状况。

· 香港。行政当局应当续延《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第301节的年度报告要求。行政当局和国会应当相互协作,以确定是否重新审议《香港政策法》中允许对香港区别对待的部分或全部条款,特别是鉴于中央政府在决定香港的政治发展方面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以及因此导致的对香港自治权和言论自由的侵蚀。国会议员们应当考虑通过决议、声明、以及在访问中国大陆和香港时所举行的最高层会谈表达对香港民主和人权的支持。行政当局和国会应当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敦促中国政府允许以和平方式参加香港民主示威的人士自由前往中国大陆旅行。

· 互联网自由。国会和行政当局应当支持扩大传播有关技术的项目,帮助中国的人权倡导者和公民社会组织绕过互联网限制。国会应当扩大美国国务院和广播理事会(BBG)的互联网自由项目,这些项目为非政府组织和媒体机构提供资金,帮助它们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追踪、保存和再传播在中国内部制作的、被审查机构删除的媒体和互联网内容。国会议员们应当再次敦促广播理事会迅速使用分配的互联网自由资金来运用绕过防火墙的技术。行政当局应当与世贸组织及其会员国协作,鼓励并切实消除中国的信息自由壁垒,以帮助市场发展。互联网自由化,对跨境新闻和信息的审查的终止——这对中国公民社会,购买中国股票的美国投资者和在中国的美国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以及实现信息自由的“具体措施”应当纳入《美中双边投资协定》和未来与中国谈判的任何贸易机制。

· 少数民族。行政当局和国会应当相互协作,与中国官员建立合作交流项目,探讨如何平衡公民权利和国家安全,区别和平异议与暴力行为,在“反恐”运动中保障人权,理解扩大对宗教自由的保护能够促进稳定,有效地化解极端主义。在双边安全和反恐对话中以及与中国军方或政策官员的任何双边或多边会谈中,行政当局应当考虑同时提出人权问题和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全和稳定问题。国会应当确保美国的反恐合作安排不认可或支持中国政府压制中国公民的做法,包括维吾尔人、藏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行政当局和国会应当相互协作,施加压力,要求能够不受限制地前往少数民族地区,促进2002年制定的《西藏政策法》,包括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设立外交办事处,鼓励符合《西藏项目原则》的开发项目,并敦促中国政府和达赖喇嘛的代表恢复对话。

· 新闻自由。行政当局应当考虑更加重视中国的信息审查和新闻自由限制问题,把这些问题与美国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对新闻和信息自由流通的限制应当视作贸易壁垒,它妨碍了外国媒体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也妨碍了投资者获得未经审查的有关中国政治和商业环境的信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当确保把保护对新闻机构服务和网上媒体的投资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行政当局和国会还应当相互协作,制定法律或其他措施,进一步保护在中国的美国记者和其他外国记者,包括考虑限制向在美国经营的中国国有媒体机构的高层主管或行政管理人员颁发的签证数目。

· 商务法治。行政当局和国会应当确保中国政府在本报告提及的违反中国现有国际贸易义务的政策上作出具体改进,以此作为在美中贸易谈判中取得任何进展的一个先决条件。国会和行政当局应当考虑反对把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货币,直至中国政府终止互联网审查和对媒体的限制。这些审查和限制违反了中国保护言论自由的国际义务。国会应当考虑要求[行政当局]就美中战略与经济对话(S&ED)和美中商贸联合委员会(JCCT)提交最新简报及/或一次性报告,以便考查这些对话是否有效地促进了双边关系中对美国重要日程的重大承诺。

· 参与多边行动。行政当局应当继续在美中两国共同参加的多边机构中提出相关的人权问题,并扩大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协调内容包括人权对话和技术援助、公开声明、关于侵犯人权者及禁发签证的信息、囚犯案例以及对受害者家人的支持。鉴于今年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被拘留和失踪的规模以及持续使用酷刑的情况(特别是针对政治犯),行政当局应当考虑与盟友一道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一次会议上提出有关中国的决议。行政当局还应当与联合国协作,在中国实施“人权先行”(HRuF)倡议,确保保护平民是联合国官员的一项核心职责,特别是考虑到2022年将在北京举行的冬季奥运会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另外,行政当局还应当扩大协作,鼓励中国与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和其他特别程序接触,促使中国政府终止对寻求利用联合国人权机制的维权人士的报复行为。

· 培训项目。国会应当继续支持行政当局通过非政府组织能力建设项目和广泛的交流来鼓励在中国实行真正的民主治理和法治,增进中国公民的福祉。鉴于中国政府继续压制国际和国内公民社会,行政当局应当寻求通过独具创意的方式继续提供援助和赠款项目,并应当与外国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家统一行动,来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以及中国在过去一年中起草或制定的其他安全法律。在中国官员最近作出承诺的一些领域,例如减少酷刑和冤假错案,行政当局和国会应当寻求扩大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

· 朝鲜难民。行政当局应当把落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UN COI)的重要建议当作一项重点工作,包括敦促中国保护寻求避难者,立即停止把他们强行遣返朝鲜的做法,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员探访朝鲜难民提供完全不受阻碍的途径。国会和行政当局应当相互协作,全面实施两党共同支持的《北韩人权法》,并确定是否有必要制定进一步法律或措施来终止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所描述的在朝鲜境内发生的“蓄意、广泛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国会和行政当局应当与中国、韩国及联合国协作,为朝鲜难民设立多边的“第一次申请避难国”,正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为越南海上难民所做的安排。这种安排应当通过与该地区的国家谈判达成,为朝鲜难民提供临时避难所,并确保他们最终被安排到另一个地方永久性居住。

· 提出政治犯个案。在与中国官员会晤时,总统、内阁部长、其他行政当局官员以及国会领导人应当提出——无论是私下还是在公开场合——受到宗教或政治迫害的个人案例。重要的是,此类谈话要在美中互动中广泛进行。国防部、教育部、商务部、劳工部、国土安全部及其他部门的部长们在与中国官员的定期接触中也应当提出此类个案。

即使被拒绝,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官员(包括大使)仍应当定期寻求探视知名囚犯,也应当与被不公正拘押和监禁者的家人及关联人士保持联系。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即使提出个案后没有立即终止迫害或拘押,所涉及的个人——特别是被公开提到的人士——的状况也常常会有改善。

我们鼓励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查阅委员会的“政治犯数据库”,以便掌握关于囚犯或囚犯群体的可靠信息。

 

具体调查结果和建议(按问题列出)

言论自由 | 劳工权利 | 刑事司法 | 宗教自由 | 少数民族权利 | 计划生育 | 居住和迁徙自由 | 妇女状况 | 人口拐卖 | 在中国的朝鲜难民 | 公共卫生 | 环境 | 公民社会 | 民主治理机制 | 商业领域的法治 | 获得司法公正的途径 | 新疆 | 西藏 | 香港和澳门的发展

下文是本年度报告各章节陈述的具体调查结果的概要,它涵盖了委员会追踪的各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中,委员会列出了一组值得在下一年度关注的问题,并遵循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就每一个领域向总统和国会提出一组建议,以便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

言论自由

调查结果

· 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中国政府和共产党继续以违反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和《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的方式限制言论。虽然此类标准允许国家在有限的情况下限制言论以保护某些利益(如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但中国政府的限制措施涵盖了更广泛的内容,包括以和平方式表达不同政见以及批评政府和共产党的言论。

· 在本报告年度中,中国制定了一批可能对言论自由产生影响的重要法律,包括2014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5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修正案。评论人士担心政府和共产党可能利用这些措辞模糊的法律条款限制和危及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权利以及信息的自由流通。

· 中国官员在国内立法和关于互联网治理的国际标准中倡导国家对互联网的控制(亦称为“网络主权”)。网络安全立法草案提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的原则。

· 中国当局继续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起诉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公民。当局锁定了数十名支持2014年秋季香港民主抗议的大陆人士,并以涉嫌“寻衅滋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拘留了其中许多人。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诗人王藏、住房权利倡导者韩颖、活动人士徐崇阳、以及维权人士宋泽。另外,当局利用“非法经营”罪名(第225条)打压出版未经当局批准的中国历史记述及被当局视为政治敏感的其他材料的人士。过去一年中报告的案例包括黄泽荣、沈勇平、傅志彬和王寒非。

· 至2014年晚期,据报道中国当局“重新使用更明显的政治罪名”打压维权人士和活动人士,而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经常使用的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民主活动人士谢文飞和王默、博客作者梁勤辉、郑景贤和黄潜。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刘晓波仍然被监禁,这是他11年刑期的第6年,其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原因是他撰写的几篇文章以及与他人共同起草了《零八宪章》。另外,中国公安部门继续以法外拘押的方式把他的妻子、诗人和艺术家刘霞软禁在北京的家中。

· 2015年5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知名公益律师浦志强提出起诉,罪名是“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其依据是浦志强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发布的几条微博,其中有一些批评了中国政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民族政策,另一些则嘲笑了政府官员。浦志强在1989年天安门抗议活动遭到暴力镇压25周年的前夕被拘留,当时当局实施了一场全国性的打压行动。

· 政府继续采取步骤扩大中国的电信基础设施,为更多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特别是在农村和较不发达的地区。至2014年12月底,据报道中国有6.49亿互联网用户,其中5.57亿人使用移动装置上网。

· 2015年2月,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新的用户名称管理规则。一些评论人士认为,与以往采用实名制登记的做法相比,新规则在追踪互联网用户方面将更加有效。

· 政府和共产党继续以违反国际新闻标准的方式控制新闻媒体,审查和宣传指示旨在限制新闻内容的范围,其具体做法是以限制性法规压制新闻报道,并对记者和媒体人员进行处罚。2015年4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71岁的记者高瑜七年监禁,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据官方媒体报道,以国有媒体和较为市场化的媒体的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反腐败调查的数量增加。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更多地公开谈到——包括在美国政府最高层——在中国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谴责对国内外记者的骚扰和拘留;拒绝、威胁拒绝或延误外国记者的签证申请;审查和屏蔽外国媒体网站。美国官员应当始终把新闻自由与美国利益相联系,指出对记者和媒体网站的审查和限制如何妨碍有关公众关切的问题的信息自由流通,包括公共卫生和环境危机、食品安全和腐败等问题,并指出这种审查和限制构成了对寻求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媒体和公司的贸易壁垒。在未来的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向中国官员提出这些问题。对中国对待外国记者的方式在何种程度上违反其世贸组织义务或其他义务作出评估。

 ○ 继续开发和广泛传播有关技术项目,并在适当时扩大此类项目,帮助中国的人权倡导者和公民社会组织绕过互联网限制,以便他们访问和共享受国际人权标准保护的内容。国务院和广播理事会应当继续保持促进中国互联网自由的项目,为中国的博客作者、记者、公民社会组织以及人权和互联网自由活动人士提供数码安全培训并帮助他们进行能力建设。

 ○  在所有适当的双边会谈中向中国官员提出,当中国政府限制政治辩论、不允许倡导民主或人权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和平地表达政治见解时,美中关系就会受到损害,也会削弱中国公众对政府机构的信心。要强调此类限制违反有关限制言论自由的国际标准,特别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和《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中的标准。还要强调此类限制会削弱公众对媒体和政府机构的信心。针对中国的下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提出问题,请中国解释它将采取哪些步骤确保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符合国际标准。

○ 敦促中国官员终止对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中国活动人士、律师和记者的非法拘留和骚扰。呼吁官员们停止对刘霞等人的非法软禁;释放或证实释放了因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而被拘留或监禁的人士,例如刘晓波、高瑜、浦志强、谢文飞和王默。在双边对话中提出这个问题,例如美中人权对话、美中法律专家对话以及战略与经济对话,并利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等多边机制。

劳工权利

调查结果

· 中国政府的法律和规范继续违反有关结社自由的国际标准。自由结社是国际劳工组织(ILO)认定的一项基本劳工权利,受国际法保护,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然而,中国工人没有权利自由成立工会或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仍然是中国的唯一合法工会组织。

· 由于工会在代表工人时受到的结构性限制,集体谈判在中国依然存在很大缺陷。许多企业级工会继续受到雇主的不适当影响,较高级别的工会则依然从属于国家和省级共产党和政府当局的利益。

· 劳工非政府组织和独立的劳工权利活动人士报告说,他们在整个2015报告年度中面临越来越多的骚扰和恐吓。特别值得关切的是,劳工活动人士日益成为身份不明的袭击者的暴力攻击对象。在一此类案例中,一群身份不明的人于2015年4月在广东省一个派出所门前绑架了劳工活动人士彭家勇并对他进行毒打。

· 虽然现行法律措施禁止使用童工,但在中国使用童工仍然是一个问题。执法过程中的系统性问题继续为雇用童工提供便利。在2015年继续有使用童工的报道,包括关于一名13岁童工于2014年11月在广东省一家制鞋厂死亡的报道。

· 职业学校学生及大学生在从事工读项目时继续面临危险的工作环境,此类环境不符合中国关于劳工保护的最低标准,在有些情况下构成强迫劳动。据估计,每年中国有一千万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实习。

· 中国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在获取社会保险福利方面继续面临重大挑战。雇主不为工人购买保险或不向保险计划定期缴款的现象依然很普遍。劳工专家对缺乏养老金保险感到关切,特别是考虑到估计有四千万超过50岁的农民工接近退休年龄。在整个报告年度中,这些年龄较大的工人在要求社会福利的抗议中走在最前列。

· 据报道,可支配收入和绝对工资水平增加,但是,工资的增长速度近年来放缓。对2011年至2015年期间最低工资增长幅度的一项比较表明,过去五年里增幅缩小。与此同时,不同行业和工人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大。

· 欠薪和不付工资依然是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工而言。在本报告年度中,中国官员说欠薪是引发劳工冲突的一个主要因素。随着经济增长的速度减慢,劳工专家预期该问题会更加严重。执法人员、保安人员和犯罪团伙使用暴力手段压制工人领导的欠薪抗议活动的情况也很常见。一个非政府组织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记录了63个当局使用暴力压制工人抗议欠薪活动的案例,包括据报道造成四人死亡。

· 中国工人继续面临多种职业卫生和安全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不力以及未能有效执行卫生与安全标准。尽管近年来官方报告的工伤事故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但中国官员表示,重大职业风险依然存在,工业事故和死亡率依然过高。

· 一些雇主还常常无视规定的卫生与安全标准,他们的一些做法对工人的健康与安全造成风险。在本报告年度中发生了一些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包括过度加班、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缺乏安全培训。

· 职业病在中国依然是一个重大且不断扩大的问题。专家表示,中国有36%的工人的工作环境中存在危险因素,总体职业风险处于上升趋势。2015年4月发布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就职业病患病人数以及累计新病例和因职业病死亡人数而言,中国是世界上排名最高的国家之一。肺尘病的发病率仍然特别高,专家说每年平均记录的新病例达一万起,占中国全部职业病人数的80-90%。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呼吁中国政府尊重国际公认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并允许工人筹组和建立工会。敦促中国政府允许工人以民主方式选举工会代表。

○ 在所有适当的双边对话中表达对有效的集体谈判和直选工会代表的支持,强调增加工人代表性有助于化解工作场所的不满情绪,防止自发性罢工。

○ 支持美国劳工部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之间的持续合作,加强有关行业合规、煤矿工人代表权和改善安全与卫生的技术合作交流项目并为之提供更多资金。

 ○ 通过所有适当的双边会谈与中国政府商讨制定一个由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两国政府、跨国公司和有关公民社会组织)参加的行动计划,拟定一组原则解决童工问题并消除其根源,特别是贫困和农村地区的低教育水平。

○ 通过所有适当的双边会谈鼓励中国政府官员发布关于童工的详细统计数字,并提供有关防止雇用16岁以下童工的措施的信息。

○ 寻找机会支持能力建设项目,以加强捍卫工人权利的中国劳工和法律援助组织。鼓励中国地方官员建立、保持和加深与国内外劳工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邀请此类组织在中国举办更多培训项目。

○ 支持中国增加与国际劳工组织(ILO)的联系及合作,有选择地为该组织与中国的技术合作项目提供资金。请求国际劳工组织在遵守核心劳工标准方面更多地与中国协作,包括结社自由和组织权。

○ 支持美国劳工部和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之间的交流项目并为之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促进企业、工人和非政府组织理解和积极参与建设一种安全文化——包括共同的信念、做法和态度——鼓励每一个人对工作环境安全负起责任。鼓励中美两国专业组织之间进行实质性的交流,例如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和美国工业卫生协会之间的交流。

刑事司法

调查结果

· 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某些刑事司法改革措施的实施继续受到政治气候的制约,即以个人自由为代价继续实行一党专政依然是主调。

· 尽管在2013年年底废除了法外劳教制度,但中国政府继续使用许多其他法外手段,包括“行政拘留”或其他非刑事拘留、中国共产党对其党员采取的纪律措施、以及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其他行动。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意羁押问题工作组关于任意羁押的定义,上述措施常常具有任意性,因为它们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与中国《刑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同样严厉,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缺乏应有的司法程序。

· 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并通过了有关惩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条款。

· 中国政府继续对批评政府的人士和人权倡导者提出刑事指控,例如公益律师浦志强(被控“寻衅滋事罪”和“煽动民族仇恨罪”)、民主倡导者刘家财(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电影纪录片制片人沈勇平(审定“非法经营罪”)、公民社会倡导者郭玉闪(被控“非法经营罪”)。

· 当局虽然公开支持刑事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的权利,但委员会没有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嫌疑人与律师会见的条款得到充分实施。关于诱使证人改变证词的刑法条款在辩护律师中产生了寒蝉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个针对律师的新修订条款则令问题更加严重。根据该条款,[律师]“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 委员会继续看到有关冤假错案以及使用酷刑和其他接近酷刑的强制方法逼供的报道。例如,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了1996年4月的一项错误定罪,当时18岁的蒙族人呼格吉勒图被判定犯有奸杀罪,并很快被处决。2015年初宣布的一项消息说,中国政府将取消“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和结案率等考核项目”,这一决定如果能够充分实施,将会减少逼供的压力,对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激励机制结构产生积极影响。

· 当局对减刑和假释程序表示非常担忧。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多个政府机构呼吁提高惩教机构的透明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宣布,2014年有252名官员因“违法假释 或违法减刑”受到处罚。

· 每年在中国执行的处决数据继续被视为国家机密,有迹象表明2014年被处决的人数与之前相比没有多大变动。中国政府延续了减少死刑的总体趋势,把死刑罪从55种减为46种。司法当局也颁布了新措施,详细规定了在死刑复审时法官应当如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2014年晚期,中国政府承诺停止从被处死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但关于当局是否能够尽快兑现这一承诺则不得而知。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呼吁中国政府就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公开承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中国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但尚未予以批准。

○ 敦促中国政府废除所有形式的法外拘留——例如收容教养、强制性戒毒以及法外的家中软禁——这些做法违反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公平审判标准。

○ 在所有适当的双边会谈中向中国官员提出因所谓刑事犯罪活动而受到调查的政府批评人士和人权倡导者的案例,包括2015年3月因和平抗议性骚扰而被拘留的五名倡导妇女权利的人士。

○ 公开表示支持因毫无根据的刑事指控被剥夺自由的人权倡导者,例如公益律师浦志强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和近期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有关“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条款表达关切,这些条款可能把某些受到国际人权标准保护的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活动归类为刑事犯罪。

○ 作为2015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状况的一项内容,提请人们注意促使嫌疑人招供的原因。进一步鼓励中国向请求访问中国的所有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并与其他联合国特别程序合作。

○ 向中国政府强调有必要提高处决人数及有关情况的透明度,敦促中国进一步减少死刑罪的种类。

○对美国机构与拥护改革的中国机构和个人(包括政府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合作项目继续进行支持,并于合适情况下扩大对这些项目的支持,以期通过比较经验改进刑事司法程序。例如,中国在寻求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加强证人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为复审死刑案件制定更可靠的程序等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

宗教自由

调查结果

· 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国政府和共产党继续限制宗教自由。中国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保护范围仅限于“正常的宗教活动”,这种有限的保护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中国政府仍然只承认五种宗教——佛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道教。希望信奉这些宗教的群体被要求向政府注册并受到政府的控制。据信违反国家规定的已注册和未注册宗教团体继续受到骚扰、拘留、监禁和其他迫害,同时政府继续宣布一些宗教和信仰团体为非法组织,包括法轮功。

· 政府和共产党继续要求官员和宗教团体确保宗教教义和活动符合政府和共产党的目标。官员们呼吁加强法律法规在管理宗教活动、财产和礼拜场所上的作用。

· 在藏区以外的中国其他地方,当局继续采取步骤确保佛教教义和活动符合政府及共产党的政策。当局继续采取步骤使已注册和未注册的佛教寺院受到政府和共产党更严格的控制。

· 政府和共产党继续骚扰、拘留和单独囚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外从事宗教活动的天主教徒。2015年1月,当局告诉师恩祥的亲属他在拘押中死亡,师恩祥是一位未注册的主教,于2001年被当局拘留。当局后来说该消息不实,师恩祥目前状况不明。中国与罗马教廷之间就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主教任命制度进行的谈判没有达成协议,目前的制度依然是由受国家控制的组织挑选和任命主教,而不经过罗马教廷的批准。

· 政府和共产党继续推动始于1999年的一场运动,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广泛、系统地压制并在某些案例中使用暴力,以强迫他们放弃法轮功信仰和停止练功。当局还继续骚扰和拘留法轮功修炼者的家人、律师以及与之有联系或有关联的人士。过去一年中的例子包括卞晓晖——被监禁的法轮功修炼者卞丽潮的女儿——和法轮功修炼者陈英华。

· 政府和共产党继续要求中国的穆斯林在从事伊斯兰教活动时符合政府和共产党的目标,包括参加受政府控制的朝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疆”)当局继续强制执行打击“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措施,这些措施造成了对和平宗教活动的限制。例如,新疆乌鲁木齐市当局禁止在公共场合穿戴完全遮掩面部或身体的服装,新疆和田地区当局则命令当地商店出售烟酒。

· 当局继续限制中国基督徒的宗教自由,包括骚扰和拘留在政府规定范围之外从事礼拜活动的已注册和未注册教会的成员。当局干扰了在多个地方举行的圣诞节活动,包括以“非法聚会”的罪名拘留了四川省阆中家庭教会的成员。浙江省当局继续开展一场系统性针对基督教会的运动,其内容之一是拆除教堂和十字架。

·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提供了“指导”。当局开展了区分已注册和未注册道教宫观的运动,给已注册道观公开挂牌。

· 尽管没有获得中央政府的正式承认,某些宗教团体一直能够在中国境内活动。中国官员和莫斯科东正教会当局就任命一名东正教神父达成了一致意见。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呼吁中国政府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宗教自由,撤销仅仅承认少数宗教团体和为这些团体提供有限的国家保护的框架。向中国当局强调宗教自由包括自由信奉宗教和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指出中国对“正常宗教活动”的有限保护不符合宗教自由的国际标准。

○ 向中国政府强调宗教自由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佛教徒在寺院中从事宗教活动和挑选寺院老师不受国家控制的权利;天主教徒在涉及信仰的相关事项上有承认罗马教廷权威(包括主教任命)的权利;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境内自由修炼法轮功的权利;穆斯林从事布道活动、出国朝觐、挑选和培训宗教领袖、及穿戴宗教服装的权利;基督教徒自由敬拜的权利,包括有权利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表达他们的信仰(包括展示十字架),而不受国家在教义及敬拜上的控制,不受骚扰、拘留和其他虐待;道教徒不受政府控制自由解释教义和在道观中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

○ 呼吁释放因以和平方式追求其宗教信仰而被软禁、拘留或监禁的中国公民以及因与他们有关联而被软禁、拘留或监禁的人士。此类囚犯包括:马达钦主教,自从2012年7月公开宣布退出天主教爱国协会以来一直被法外关押;卞晓晖,被监禁的法轮功修炼者卞丽潮的女儿;张少杰,河南省南乐县一个受到官方承认的教会的牧师,因其所属教会与地方政府之间发生土地纠纷而被判处12年徒刑;以及本报告和委员会政治犯数据库中提及的其他囚犯。

○ 呼吁中国政府全面实施已经接受的2013年10月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中提出的建议,包括: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宗教自由权利以及宗教文化和言论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与联合国人权系统——特别是联合国特别程序和任务负责人——合作;促成联合国高级专员访问中国并与联合国特别程序合作;采取步骤确保倡导宗教权利的律师能够自由履行其职责,迅速调查有关以暴力和恐吓妨碍其工作的指控;考虑对立法和行政限制作出可能的修订,以更有效地保护宗教自由。

○ 呼吁中国取消针对宗教和精神运动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些手段被用来处罚行使宗教自由权利的中国公民。特别是呼吁中国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该条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定为刑事犯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该条规定对组织或煽动其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或“冒用宗教”扰乱社会秩序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人员进行拘留或罚款)。

○ 鼓励美国政治领导人访问中国的宗教场所,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做法来提高意识和促进宗教自由。 

少数民族权利

调查结果

· 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央政府官员强调“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以及对国家的认同高于民族认同和宗教信仰。过去一年中,一些报告提及学者和其他人士对以“民族团结”名义推行的官方政策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宗教特征可能产生的影响表示关切。

· 一些国际观察人士说,中央和地区官员制定的一些反恐措施增大了官员不公正地对待少数民族和侵犯其人权的可能性。例如,人权观察在2015年1月表示,2014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国第一部反恐法律(草案)将“建立一个享有巨大自由裁量权的反恐架构,[并且] 对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非常宽泛, 轻易地包括了以和平方式表达不同政见的行为或者对政府或共产党的少数民族及宗教政策进行批评的行为……”。

· 在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官员继续拘留和殴打抗议国家和私人企业在他们一直用作牧场的土地上从事自然资源开采活动的蒙古族牧民。另外,据报道当局骚扰记者并威胁牧民,限制对牧民的抗议活动和对环境污染的不满情绪的独立报道。

· 2014年12月,当局结束了对蒙古族权利倡导者哈达的法外拘留,把他释放(他因从事促进蒙古人权利和民主的活动被判处15年刑期,该刑期早在2010年已经届满),但冻结了他的银行账户,并限制他的行动自由和言论自由。当局还限制哈达的儿子维勒斯的行动自由。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继续通过美国的对外援助资金及鼓励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的支持来帮助蒙古人、维吾尔人和藏人团体的能力建设,以倡导在中国的人权、环保、经济发展和法治。

○ 向中国政府表述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和语言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敦促中国官员为少数民族学生和家长提供选择,让他们决定在学校使用何种教学语言。

○ 敦促中国官员与“联合国在反恐时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其他国际人权和安全专家会晤,探讨在确保安全和防范恐怖主义的同时不侵犯少数民族群体权利的方法。

○ 呼吁中国政府允许蒙古族牧民行使其言论、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并保障其不受任意拘留的权利。

○ 对于寻求报道牧民抗议活动、牧民对环境污染的不满情绪或内蒙权利倡导者(如哈达)的状况的记者,敦促中国官员不要拘留和骚扰他们,或以其他方式对他们施加压力。

○ 敦促中国当局终止对哈达和他的儿子维勒斯的行动自由限制以及其他非法限制。《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一个人……在各国境内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计划生育

调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符合国际协议中的标准,包括1995年《北京宣言》和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对中国妇女及其家庭施加的控制以及该制度带来的其他侵权问题——从强制堕胎到针对“计划外”儿童的歧视性政策——还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标准。中国是这些条约的缔约国,并承诺拥护这些条款。

· 2013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一项小幅改动,允许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生育第二胎(“单独二孩”政策)。至2014年11月,中国的31个省级行政区全部按照这项新政策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 政府统计数字显示,这项政策修订在2014年(实施的第一年)产生的影响有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计委)曾预计,由于这项新政策,每年大约会多生200万个婴儿。但是,至2014年12月,全国1100万对合格配偶中只有大约107万对(不足10%)提出生育第二胎的申请。在2014年,该项新政策实施后,仅仅多生了大约47万个新生儿,这远远低于卫计委预测的200万个。

· 尽管面临日益严峻的人口挑战,国内外专家也呼吁废止一胎化政策,但卫计委官员们表示不必担忧,坚称“目前还没有计划完全放弃‘独生子女’政策”。然而,在2015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表示政府正在全面审查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状况,引发了对中央政府当局考虑进一步改变计划生育政策的猜测。

· 过去一年中,政府当局还采取措施实施了对“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改革,该许可证通常称为“准生证”。根据计划的改革措施,地方当局应当过渡至“一孩登记”制度,即已婚夫妻可在为第一个孩子登记时领取“生育服务证”,无须事先办理复杂的审批手续。但是,想生第二胎的夫妻仍然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不过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简化该手续并使之标准化。至2015年7月,25个省和直辖市实行了“一孩登记”制度。

· 中国法律禁止官员们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但没有界定何为公民权利或利益。许多省的计划生育规章明确指示官员在“计划外”怀孕情况下执行堕胎,该手段常常被称为“补救措施”,这种手段似乎不要求征得胎儿父母同意。

· 中国政府官员继续实施干预和控制中国公民特别是妇女生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官员们采用多种手段强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处罚违反政策的人,包括高额罚款、拒绝提供社会福利和许可证、解聘、强制绝育、任意拘留等。

· 某些地方当局拒绝给违反了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家庭签发准生证,并且拒绝给无证出生的子女上户口。在中国,没有户口的人面临很大困难,难以获得为有户口的人口提供的社会福利。

· 中国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继续加剧中国面临的人口挑战,此类挑战包括人口老龄化、工作人口减少和性别比例失衡。

· 过去一年中,继续有报道表明由于中国有大量“剩男”,外国妇女被拐卖至中国,遭受强迫婚姻或商业性剥削。还有报道显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非法收养的做法,因为据信传统上偏重男孩和生育限制的综合作用鼓励了收养黑市场的形成。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敦促中国政府官员重新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之符合国际协议中的标准,包括1995年《北京宣言》和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敦促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力地执行中国法律中有关处罚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及其他人员的条款,明确界定这些权利的范围。敦促中国政府针对实施强制堕胎和强制绝育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官员及其他人员制定处罚措施,包括具体的刑事和经济处罚。

○ 支持国际合作,并支持法律援助和培训项目的发展,来帮助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就官方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的违反人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向政府寻求赔偿和其他补偿。

○ 敦促中国当局采纳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改革计划生育政策,取消妨碍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进行登记的一切形式处罚和做法”,并“摒弃户口制度,确保所有儿童......的出生登记”。

○ 在与中国政府官员的双边会谈中强调中国当前面临的巨大人口挑战,包括人口迅速老龄化、工作人口减少和性别比例失衡。敦促中国政府在最近做出的改动基础上进一步修订政策,废除对家庭的所有生育限制,代之以基于人权的方法, 为所有公民特别是妇女提供自由,使他们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且在隐私权受保护的前提下来筹组家庭。

○ 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在公开场合把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所加剧的性别比例失衡与可能的地区性人道主义和安全问题联系起来,如拐卖人口、犯罪、国内外移民增加以及其他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并在双边对话中讨论这些问题。

○ 敦促中国政府借鉴韩国在性别比例正常化方面的成功经验,采取具体步骤提升女童的地位和加强成年妇女的权利,特别是在教育、继承权、婚姻和财产权等方面的权利。

居住和迁徙自由

调查结果

· 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政府继续执行最初于1958年建立的户口制度。该制度限制了中国公民自由决定其居住地点的权利。户口制度把中国公民划分为农村人口或城市人口,并基于这种划分决定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社会服务。户口制度歧视农村人口,包括迁移至城市地区的农民工,拒绝为他们提供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福利。户口制度违反了保障公民自由选择居住地点和禁止基于“国籍或社会出身、出生或其他身分”进行歧视的国际人权标准。

· 中央政府为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居住证制度采取了一些步骤。从理论上而言,只要符合某些标准,该制度将赋予外来人员及其家人与当地居民同样的居民身份,使他们更便于享受公共福利。2014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居住证制度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了外来人员申请当地居民身份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此类条件因城市大小而异,较大的城市获准对外来人员保留较严格的限制。这些条件包括对居住时间、就业状况和受教育程度的要求以及其他要求,据报道有些条件许多外来人员很难达到。

· 在过去一年中,户口制度的改革并没有消除居民身份和享受社会福利之间的挂钩,此类福利包括公共教育、医疗服务、公共住房、养老金等。据报道,地方政府试图对外来人员施加限制的部分原因是为了避免提供上述福利所带来的财政压力。

· 对于批评政府的中国公民,中国当局继续剥夺其国际公认的出国权利。维吾尔人和藏人在出国时受到严格限制,包括在申请护照时。政府继续拒绝让一些发表了让政府感到有威胁的观点的人士回国,这种做法也违反了国际标准。

· 中国当局继续违反一项国际公认的权利,即“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正如委员会在往年所见,当局在政治敏感时期加强限制迁徙自由。中国公民迁徙自由受到限制的显著例子包括维权律师高智晟,甚至在他获释后当局依然对他进行法外拘留,并阻止他离开中国与家人团聚。另一个例子是蒙古族权利倡导者哈达,他在狱中时因遭受酷刑而受伤,获释后当局阻止他离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前往国外寻求治疗。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呼吁中国当局加快户口制度的改革,把重点放在大城市对外来人员完全开放,以便他们寻求经济机会;放宽获得当地居民身份的条件,允许外来人员及其家人更便利地享受公共福利与服务;实施让全体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的法律法规,而不考虑其出生地或居住地。

○ 支持从事农民工研究和外展的项目、组织以及与中国决策者和学术机构在这方面的交流,以便促进为农民工及其家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反歧视项目,鼓励有关户口制度的政策辩论。

○ 在与中国政府官员会谈时强调,在迁徙和旅行自由方面不遵守国际标准将削弱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在总体上承诺执行国际标准的信心。呼吁中央政府纠正地方当局针对维吾尔人和藏人在中国内部自由旅行上的任意和歧视性限制。呼吁中央政府在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护照申请程序,停止在有很多维吾尔人和藏人的地区实施的歧视性护照申请程序。

○ 向中国当局具体提到在行动自由和出国权利方面对维权人士、倡导人士、批评政府的人士及其家人和相关者的限制,例如知名维权律师高智晟;蒙古族权利倡导者哈达;艾滋病活动人士王秋云;维权律师隋牧青;被拘押律师王宇和包龙军的16岁儿子包卓轩。

妇女状况

调查结果

·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4年10月审议了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的状况,中国大陆的非政府组织首次向该委员会提交了报告。据报道,在该委员会以往的审议中,中国政府不允许国内非政府组织提交报告。但是,据报道政府对一些组织的报告作了审查,并阻止至少两名妇女参加国际妇女权利论坛,包括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审议。

· 2015年3月6日和7日,警方在中国的三个主要城市拘留了10名妇女,她们计划于3月8日国际妇女节散发贴纸和宣传材料,提高人们对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性骚扰行为的意识。在其中5名妇女获释后,北京市公安局对另外5名妇女处以刑事拘留,理由是她们涉嫌“寻衅滋事”。37天之后,当局将这5名妇女取保候审释放,其自由依然受到限制。虽然一些观察人士对这次拘留感到意外——政府在过去曾容忍一些倡导妇女权利的活动——但他们也认为这次拘留是对公民社会进行广泛打压的一项行动。

· 妇女就业率相对较高,但妇女在应聘时继续面临歧视,男女工资差别日益增大,担任管理职务的女性比例不足。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中国法院至少审理了两起涉及招聘中发生性别歧视的案件。另据国内外媒体报道,一些雇主向妇女施压要求他们签署“在职期间不生育”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一项内容,并要求怀孕的妇女辞职,以避免提供孕产妇福利。

· 2014年11月,经过政府内部人士和公民社会十余年的努力推动,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并邀请公众评议。中国反家暴领域的专家和妇女权利倡导者认为,该法律草案“意义重大”,是一个“里程碑”。许多权利倡导者和律师建议,扩大该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取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必须作为民事诉讼一部份的要求。据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划在2015年8月的会议上审议这部法律。

· 2015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受关注的李彦复审案件中作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她在遭受数月的家暴后于2010年杀死了他的丈夫。现在李彦不太可能被执行死刑,但是中国的许多权利倡导者对这一严厉的判决仍然表示失望。

· 过去一年中,中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任意拘押妇女以及“黑监狱”和“收容教养”设施中对妇女的暴力表示关切。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在公开和私下敦促中国政府撤销对五名妇女权利倡导者的所有指控,她们于2015年3月6日和7日国际妇女节前夕被当局刑事拘留。

○ 支持中国公民社会团体以及中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流,这些交流侧重于为中国妇女争取土地权和财产权、增加妇女的政治参与、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性骚扰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 促进和支持对法官、律师、反家暴人士、执法人员、以及政府所属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法律培训,并促进和支持这些人士之间的国内和国际交流,以便通过交流想法和最佳做法来帮助实施(如通过)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特别是在警方干预方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法院对家暴案件的审理等方面。

○ 鼓励和推动国际对话,探讨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导致性别失衡的复杂的文化和政治因素,以便扭转失衡状况,提高妇女地位。

○ 支持决策者、法律权利倡导者、学者、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之间就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受教育机会方面的歧视和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展开的交流活动。

人口拐卖

调查结果

· 在以强迫劳动、性剥削和强迫婚姻为目的的人口拐卖活动中(包括男人、妇女和儿童),中国依然是一个来源地和目的地。许多群体仍然面临风险,包括农民工及其子女、残疾人、在中国的朝鲜难民、以及通过东南亚逃离中国的维吾尔人。

· 据中国和东南亚国家政府、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报告,以强迫婚姻和性剥削为目的的跨境人口拐卖活动似乎处于上升趋势。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有报道说缅甸、柬埔寨和越南的妇女被出于强迫婚姻目的拐卖至中国。

· 中国持续的人口拐卖问题有多种原因,包括国内的社会经济因素、贫困和地区局势不稳定。中国的性别比例失衡——由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以及政府施加的生育限制而更加恶化——导致了对待嫁妇女的需求,可能对以强迫婚姻和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拐卖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 201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它包含对第241条作出的一项改动。根据第241条的现行文本,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购买者只要没有伤害他们或阻止当局营救受害者,就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修订后的法律规定购买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在2013年废除劳教制度后,据报道当局继续使用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利用“收容教养”设施和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拘押人员在这些设施中从事强迫劳动。在2014年11月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司法部副部长说中国的“绝大多数”劳教设施已经转用为强制隔离戒毒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拐卖妇女和儿童,但是中国的国内立法仍然不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规定的标准。例如,中国法律当前对拐卖的定义并不明确包括对男性受害者的犯罪,并且把非法收养和人口拐卖混为一谈。

· 香港是人口拐卖的中转地和目的地。在香港的外来家庭佣工特别容易遭受剥削和虐待。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对香港法律未能充分界定人口拐卖表示关切,因为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仅仅涵盖“目的在于卖淫”的跨境人口贩运,并不包括强迫劳动。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在双边和多边贸易与投资协议中增加要求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在其境内根除人口拐卖和强迫劳动的语言。

○ 支持和促进公民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国际交流项目,提高对最佳做法的了解,以利在供应链中识别和打击人口拐卖活动。

○ 支持中国大陆和香港警方开展有关最佳做法的交流与培训项目,以利识别和帮助人口拐卖受害者;通过美中执法合作联合联络组就反人口拐卖的努力进行合作;支持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和整个亚洲地区开展有关反人口拐卖教育和受害者服务的工作。

○ 利用多边协议和会议鼓励并参与打击人口拐卖的持续性区域合作,例如《协调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湄公河部长级倡议》(COMMIT)、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东亚峰会。

○ 敦促中国政府履行其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作出的承诺,使反人口拐卖法律——特别是中国对人口拐卖的法律定义——符合国际标准。

在中国的朝鲜难民

调查结果

· 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中国政府继续拘留朝鲜难民,并把他们遣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简称“朝鲜”),违反了中国根据国际人权和难民法律所承担的义务。

· 中朝边境及中国和东南亚边境地区的不稳定和安全部署加强增大了朝鲜难民逃离朝鲜的危险性。2013年有1514名难民逃至韩国,而2014年只有1397名难民逃至韩国,反映了自2011年以来进入韩国的难民人数大幅度减少的趋势。

· 非法进入中国的朝鲜妇女受到拐卖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据估计,其中有70%至90%的朝鲜妇女被拐卖之后遭受强迫婚姻或性剥削。

· 由于在中国没有合法身份,中国男人和朝鲜妇女生育的子女中有许多人继续被剥夺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和其他公共服务,违反了中国根据国际法——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需承担的义务。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公开制裁参与遣返朝鲜难民的中国政府机构和个人,施加压力,促使国际社会更密切地追踪中国对待难民的方式并向中国问责。

○ 呼吁中国政府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不受阻碍地接触在中国的朝鲜难民。

○ 在与中国进行的双边对话以及就朝鲜半岛去核化与中国和其他国家进行的多边对话中提出朝鲜难民问题。

○ 敦促中国官员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起诉在中国境内以及中朝边界地区活动的人口贩子。

○ 敦促中国官员为与中国公民结婚或生育子女的朝鲜妇女提供合法身份,确保她们生育的所有子女享有居民身份并能够获得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

公共卫生

调查结果

• 传染病流行仍然是中国公共卫生领域中一个值得关切的问题,但糖尿病、慢性肾病、精神健康疾病等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上升也为中国决策者和政府官员带来挑战。

• 虽然中国政府宣布于2015年1月1日起,它将停止以器官移植为目的从被处决的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并且将过渡至自愿捐献的制度;但对于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这一制度,国际医学界的专业人士和人权组织对其“自愿”性质依然深表怀疑。

• 据人权组织报道,中国当局继续把没有精神病的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包括那些“对官员不满”的人和“批评政府的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MHL)条款禁止这种侵犯人权的做法。该法律规定的非自愿住院和出院程序不完全符合国际法中的标准。

• 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进展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加强实施《精神卫生法》方面做出了努力。2014年11月,上海市更新了2001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规,这是《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生效以来的第一部地方精神卫生法规。

• 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中国政府和共产党骚扰了在公共卫生领域中从事倡导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2015年3月,北京市公安人员搜查了反歧视公共卫生团体北京益仁平中心。

•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在就业方面基于健康状况进行歧视,但是,据中国政府发布的信息和新闻媒体报道,此类歧视依然存在。对于艾滋病感患者和患有其他疾病的人,身体不合格仍然被用作拒绝聘用的理由。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敦促中国政府建立机制加强有关器官捐献和移植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措施。

○ 呼吁中国政府加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停止把上访人员和其他没有精神病的人士强行关入精神病院的做法。敦促中国政府建立一个独立的、由政府内部和外部法律和医疗专家组成的小组,以追踪和报告《精神卫生法》的实施状况,特别是非自愿住院和治疗的情况以及通过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情况。

○ 呼吁中国政府停止骚扰本报告和委员会政治犯数据库中提及的为患者争取更大权利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 敦促中国官员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禁止在就业和教育方面基于健康状况进行歧视,包括修订国家公务员和教师体检标准,消除对有健康状况人士的歧视。适当时,向中国官员介绍美国的经验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各项努力,包括通过法律法规及非政府手段促进残障人士的受教育权利和就业权利。

环境

调查结果

• 据报道,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国继续面临普遍而严重的环境挑战,污染问题还影响到公民健康。环保当局承认,把污染企业迁移至较不发达地区——称为“污染迁移”——以及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措施不力仍然是个问题,导致农村居民更容易受到污染影响。

• 因面临严峻的环境挑战,中国公民的环境意识增强,对污染更加关切。2015年,中国记者柴静制作的一部有关空气污染的纪录片《穹顶之下》在互联网上传播,有两亿多人点击观看了这部纪录片。

• 由于公众意识不断提高,中央政府部门寻求推动“健康发展”和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标准化,但参与渠道依然有限。

• 在本报告年度中,一些地方当局试图使环保人士噤声。例如,地方当局继续监视环保人士吴立红,限制他的行动自由,干扰他的生计。长期以来,吴立红一直倡导清理江苏省太湖的污染。

• 自从1996年以来,与环境有关的抗议活动逐年递增,平均每年增加29%。污染问题依然是大规模环保事件的主要触发原因。在本报告年度中,在多个省和自治区爆发了公民反污染抗议活动,其中许多活动受到审查和当局的暴力镇压。在许多抗议活动中,当局拘留了抗议者,至2015年8月,大部分被拘留者下落不明。

• 一些报道凸显了中国在建立环境法庭系统方面取得的进展。截止于2015年3月,共有各类环境法庭382个。据报道,2014年全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及审结的民事诉讼数目比2013年有所增加。但是,总的趋势是法庭受理的环境案件数目很小。

• 新闻报道还凸显了影响环境诉讼程序的问题以及利用法庭进行环境申诉的障碍,包括地方政府干预和官员压制公民,阻止他们提出环境诉讼。

• 当局继续建立法律框架,以便环保组织在某些情况下更容易提出有关环境的公共利益诉讼。尽管在这方面取得了进展,仍有报道指出,法院受理的此类诉讼的数目没有预期得那么多,要提出有关环境的公共利益诉讼仍然面临诸多障碍。例如,有能力或意愿提出此类诉讼的非政府环保组织比较少。

• 出于对社会稳定的关切,同时为了建设“生态文明”(这是实现“中国梦”的一项内容),中国共产党表示支持加强环境领域的法治与执法。一些消息来源指出,在执行环境法律方面有一些积极的进展,但总体而言执法依然不力。官员问责机制仍不完善,实施问题继续存在,阻碍了环境领域中的法治建设。另外,环境保护部门腐败和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现象依然很普遍。

• 在本报告年度中,中央当局继续建设中国的环境监管框架,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另外,中国媒体以显著位置报道了旨在提高政府在环保领域中的透明度的新措施,不过来自官方的阻碍持续存在,公民在从政府机构获取环境信息时仍然面临障碍。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继续环保领域中的美中技术与法律合作,包括美中绿色合作伙伴关系 (US-China EcoPartnership) 和美中能源与环境合作十年框架。增加侧重于提高透明度、减少土壤污染和增进政府问责性的协作项目以及旨在解决环境健康问题和促进环境公正的项目。鼓励允许独立的中国非政府环保组织参加的协作项目。支持协助中国培训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的项目。

○ 敦促中国当局充分实施有关法律条款,允许公众参与有关环境政策和项目的决定。支持旨在加强中国非政府环保组织的科学、技术、法律和运作能力的项目,包括帮助非政府组织充分利用机会提出有关环境的公共利益诉讼和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项目。

○  支持美中两国团体在中国提高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促进对这些权利的保护。把环境法律和透明度问题纳入双边人权对话和法律专家对话。另外,把气候变化的人权层面问题纳入美中气候变化工作组的讨论。

○ 支持在中国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项目。介绍美国政府通过“有毒物质排放清单项目”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Program) 和其他旨在提高环境透明度的项目所积累的经验。继续美国政府与有关个人和组织的接触,以使中国增强能力,制定战略与方法,可靠地测量、报告、发布、及核查碳排放量的减少。在未来美中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扩大关于环境透明度以及增进温室气体数据可靠性和透明度的讨论。

公民社会

调查结果

• 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国的中央政府进一步紧缩了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有限空间。在过去一年中,当局有针对性地打压一些非政府组织及其员工,包括立人乡村图书馆、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立人乡村图书馆和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被关闭,这三家非政府组织的现雇员和前雇员都被拘留。

• 据报道,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加强打压,导致公民社会的运作环境恶化,成为近年来最糟糕的一年。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人权捍卫者报告说,当局在2014年任意拘留的维权人士数目接近2012年和2013年的总和。

• 独立的中国非政府组织继续面临困难的监管环境。自从中国政府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实施限制以来,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常常被迫不注册或被迫作为企业注册,因此面临被起诉的风险。据报道,中国共产党当局在2015年5月决定加强“在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设立党组织的要求。一位国际法律专家注意到,在以往的党建工作中,当局鼓励非政府组织成立内部党组织,但根据一项新指令,非政府组织必须成立此类党组织。

• 2014年12月,财政部和其他一些政府部门颁发了关于政府服务采购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只有注册的组织方可获得资金,并允许半官方机构参与服务竞标。中国评论人士指出,半官方机构的参与可能排除独立的非政府组织。

• 据国际媒体和中国学者估计,未注册非政府组织的数目在120万至800万,但其中很小一部分符合“自愿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的标准。在2014年的一份报告中,一个中国非政府组织估计有6000至7000个“能力弱,又很分散”的草根非政府组织。据报道,2014年的一项研究发现,过去七年里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数目减少,原因是难以获得资金。

• 据中国官员说,有三部法规对管辖非政府组织的当前法律框架至关重要。中国政府曾打算在2013年颁布对这三部法规的修订草案,但迄今尚未颁布。2015年3月,一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求政府尽快完成对这些法规的修订,理由是“自2013年始,社会组织管理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 2015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国际人权组织和中国观察人士指出,该法律可能断绝国际资金来源,使独立的中国非政府组织遭遇困难,特别是倡导人权的组织。学者和倡导人士警告说,大学和其他机构在中国从事活动可能面临重大障碍。数十个美国贸易和游说团体预言,如果该法律草案的当前文本获得通过,将“对美中关系的未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呼吁中国政府尽快制定或修订符合中国宪法及中国国际义务的公民社会法律条款。敦促中国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敦促中国政府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反映《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则。

○  呼吁中国政府释放被拘押的公民社会倡导者,停止骚扰非政府组织。把公民社会的需求和有关问题纳入双边会谈和政策,包括美国政府在中国的项目,例如为公民社会组织和法律交流提供的援助。

○ 采取措施帮助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论坛,支持相关国际培训来帮助它们建设领导能力,包括在非营利组织管理和最佳方法、公共政策倡导、战略规划和媒体关系等方面的领导能力建设。

○ 鼓励中国政府建立一个公平和透明的框架来实施和监管政府向非政府组织采购社会服务的工作。适当时,支持公民社会领导人和倡导者访问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的其他签署国,观摩政府向非政府组织采购社会服务的过程。

民主治理机制

调查结果

• 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中国共产党寻求加强对政治和社会的控制,以便维持其在中国威权政治体制中的统治地位。党中央领导人强调加强党对非政府组织、企业、政府机构、以及司法和立法机构的领导。据报道,党试图通过一个新的“社会信用”系统来激励个人和群体的 “特定行为”。一些观察人士把该系统比作准法律体系或称之为另一种社会控制方法。共产党当局表示有意把法律用作实施党的意志的工具。

• 据一些信息来源记载,政治话语趋于“板结”,意识形态控制加强,包括强调“意识形态安全”。当局下达命令,要求在学术界执行规定的共产党意识形态规范,并要求在大学中清除“受西方影响的自由主义思想”。一些报道指出,当局在把中国的国内问题归罪于境外势力以及妖魔化西方的宣传方面加大了力度。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把“文化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一项内容,呼吁抵制负面观点的渗透,例如可能与中国“核心价值观”敌对的西方价值观。

• 一些信息来源说,据报道中国的人权状况是“自1989年以来最糟的”。中国当局继续骚扰和拘留行使言论、集会、结社和示威自由权利的民主倡导者并把他们判处徒刑,包括在香港倡导民主的人士。因倡导民主而被拘留的典型案例包括赵海通、陈书庆、姚立法和沈勇平。

• 在1989年天安门抗议活动及对其暴力镇压26周年之前的一段时间,当局讯问、收押、刑事拘留、“被旅游”或骚扰了为受害者举行纪念活动的人士,包括陈云飞。当局还审理了一些最初于2014年被拘留的人士,包括浦志强、唐荆陵、于世文和陈卫。

• 在本报告年度,中国当局没有推行任何重大民主政治改革措施。但是,当局许诺改善现行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便加强党的领导。中央领导人还颁布了促进政府“依法治国”的政策,强调加强执法、改进政府组织、强化行政程序法等目标。当局呼吁建立自上而下的制度,对领导人和其他责任方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 在本报告年度,中国领导人继续鼓励基层选举,但是,一些新闻报道凸显了某些地方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官员干预、选举程序不合规定、迫使候选人或胜选者噤声以及对人身进行暴力攻击。中国的政治体制依然不符合《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25条所规定的标准,尽管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表示有意批准。中国的政治体制也依然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所规定的标准。

• 中国当局重申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提高政府透明度),但依然缺乏透明度和获取政府数据的渠道。政府对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继续存在问题。

• 普遍腐败仍然是中国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在本报告年度中,中央当局扩充和重组了反腐败机构,明确了腐败行为举报人的权利。在中国领导人发起的广泛的反腐败运动中继续有“老虎”和“苍蝇”(高层官员和下层官员)落网,包括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他在一次非公开庭审中被天津市一所法院判处终身监禁。

• 虽然中央认真实施反腐败措施,防止腐败依然是一项挑战。不断有报道说调查对象的选择是出于政治动机,还有关于使用酷刑、官员非正常死亡和“自杀”的报道。另外,一些官员继续压制倡导反腐败的人士。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支持美国的研究项目,以记录和分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和意识形态运动以及党在企业、政府机构、立法和司法部门及非政府机构中的影响力。

○ 采取全体政府机构协调一致的做法,鼓励中国当局改善中国的人权记录、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释放因行使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权利而被拘留或监禁的人士。这些政治犯可能包括寻求为1989年天安门抗议活动被暴力镇压过程中的受害者举行纪念活动的人士、倡导民主改革的人士、支持在香港举行普选的人士、倡导反腐败的人士、以及本报告和委员会政治犯数据库中提及的其他良心犯。

○ 支持美中合作项目,针对村委会选举和地方人大选举建立独立的追踪系统,鼓励中央和地方的党政领导人在全中国举行自由、公平的选举。继续支持根据中国国情设计的促进民主和法治的项目。

○ 支持在中国寻求与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增进透明度的组织,特别是旨在扩大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项目。敦促中国官员进一步提高党的事务的透明度。

○ 呼吁中国政府扩大规划中的政府问责系统,包括公民借以向官员问责的程序。敦促中国官员加强和扩大对腐败举报人的保护,调查腐败拘留案件中不合规定的做法,释放被拘留的倡导反腐败的人士。

商业领域的法治

调查结果

• 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但是,中国政府依然未能履行它在透明度和法治方面对世界贸易组织作出的许多承诺,例如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和优惠待遇。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中,中美两国继续进行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两国都认为,双边投资协定的原则应当包括非歧视、公平、开放和透明。另外,本报告年度中的变化凸显了[美方]对一些问题的重大关切,包括中国对外国公司的歧视、不公平执法、言论审查、以及由于缺乏透明度导致的问题。

• 本报告年度中的变化引发了外界对中国政府能否履行承诺推行基于市场的改革的关切。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继续发挥重大作用。在2015年《财富》“世界五百强排行榜”中,上榜的98家中国公司中有76家是国企。在2015年7月和8月,中国政府对股票市场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干预。2015年8月11日,中国政府将人民币贬值1.9%,这是二十多年来单日幅度最大的贬值。

• 要求中国履行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依然很困难。2015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自从2012年9月以来第一次正式提出针对中国的争议,质疑中国出口补贴是“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一部分的说法。2015年7月,一份世贸组织小组裁定认定,中国对高科技美国钢材征收的进口关税不符合中国对世贸组织作出的承诺。中国最初于2010年4月征收该关税。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说,此类关税导致美国每年出口损失2.5亿多美元。2014年,美国对中国商品贸易逆差创下新高,达3426亿美元,比2013年增加239亿美元。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12个月里,美国对中国商品出口跟之前的12个月相比减少了42亿美元。

• 中国政府继续对互联网进行审查,其审查方式对美国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也违反了中国的世贸组织承诺。获取准确的经济和企业信息依然很困难。据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难以获得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计文件。在2014年10月,据报告共有548家中国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中交易。2014年9月,中国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集资250亿美元,这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招股 (IPO)。2015年4月,美国地质学家薛峰从北京的一所监狱获释,他于2007年被当局拘留,罪名涉及购买一个商业数据库。

• 在中国的美国公司对政府歧视外国公司和有针对性地执行含糊不清与不成文规则表示关切。2015年2月,中国当局指控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公司 (Qualcomm) 从事反竞争活动,对该公司罚款近10亿美元,并对其在中国的运营实施限制。2014年9月,中国当局指控葛兰素史克公司 (GSK) 行贿,对该公司罚款近5亿美元。

• 2015年5月,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法律可能限制外国行业协会和公民社会组织在中国的运作。据报道,45个美国商业团体就该法律草案提交了评议和修改意见,表示非营利组织在其运作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 2015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一份经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发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修订草案,该草案将改变对“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的待遇。在本报告年度,国务院也宣布了新建三个自由贸易区的计划。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可能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 源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盗窃和经济间谍行为——包括网络窃密行为——依然令人关切。2014年,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没收的假冒商品中有88%来自中国(63%)和香港(25%)。2015年5月,美国司法部宣布对六名中国公民提出起诉(其中三人是天津大学的教授),罪名包括窃取可能使中国政府控制的公司和大学获益的经济情报和商业机密。2015年7月,美国联邦调查局报告说,与上年相比该机构正在调查的经济间谍案件增加了53%,并说其调查结果表明95%的受害公司怀疑作案者与中国政府有关联。在本报告年度中,中国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了新的知识产权法院。

• 2015年4月,57个国家——包括英国、德国和法国——被批准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创始成员。在本报告年度中,中国政府还公布了与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共同建立的新开发银行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进一步细节。

• 美国对于来自中国的食品和药物继续感到关切。计划前往中国进行安全检查的美国官员在申请签证时遇到困难;外国公司对行政执法行动和中国公司的诽谤表示关切。201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在美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及其他场合要求和敦促中国政府停止阻止美国媒体和高科技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包括纽约时报、彭博新闻社、谷歌 (Google)、脸书 (Facebook) 和Dropbox。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当确保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纳入保护措施,保护对新闻机构服务和互联网媒体的投资以及对中国的行业协会和非营利组织的资助。

○ 在世贸组织中采取进一步行动,确保中国履行透明度方面的义务,并取消对中国国有企业的补贴。要求中国及时发出内容完整的通知,说明在国家一级和省一级向国有企业提供的、对美国投资具有歧视性的补贴。

○ 研究如何应对中国日益增加的国际投资项目拨款。美国应当考虑批准在2010年12月制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改革措施,增加该组织对新兴经济体的资金支持和这些经济体的代表性。

○ 为在中国面临行政执法和提出重大知识产权诉讼的美国公司提供进一步支持,包括美国超导公司(AMSC)诉华锐风电科技公司盗用知识产权案,该案的索赔额超过4.5亿美元。

○ 对源于中国的窃取知识产权和网络窃密行为加强报告。美国司法部应当考虑每年报告涉及中国公司和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外国供应商[向美国]提供信息技术设备、软件和服务,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应当考虑评估和报告美国电信网络在防范网络窃密行为方面的漏洞。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要求能够不受阻碍地获得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文件,并在与中国官员会谈时提出增进公司透明度的问题。

○ 确保美国政府派遣的食品与药品安全检查官员能够获得签证,并在不事先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对向美国出口商品和产品的中国设施进行检查。

获得司法公正的途径

调查结果

• 2014年10月,共产党中央当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推进依法治国”的口号并宣布了一组改革措施。尽管中国政府和共产党强调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但委员会注意到,在关于法律重要性的(官方)言论和公民利用法律体系保护自身权利的实际能力之间存在着持续性的差距。

•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四个五年改革计划。该计划要求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机制,但国家和共产党经营的中国媒体强调中国政府并不是要采用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模式。

• 共产党在声明中承认中国宪法的重要性,中国政府也宣布12月4日为“宪法日”,但中国公民援引宪法质疑政府行为的能力依然受到限制。

•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司法透明度的白皮书,要求案件审理进一步公开、增加使用电子存档系统和进一步公开案件裁决结果。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并于2015年6月颁布规则,对法官在后来的案件中应当如何参考指导性案例作了具体说明。

• 2015年5月1日,有史以来第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案开始生效。该法律最初于25年前制定,但在执行中普遍遇到被称为“三难”的障碍,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委员会尚未看到相关统计数字,无法判定经修订的法律是否能够排除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长期障碍。

• 在2015报告年度,信访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2005 年《信访条例》——仍然没有作出改动。但是,司法部就与信访有关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信访问题颁布了新措施,国家信访局宣布了考虑起草一部信访法律的计划。

• 从事政府和共产党认为政治敏感活动的公民继续受到打击报复,代理委托人寻求司法公正的律师也同样遭受报复。在2015报告年度中,值得关切的案件包括浦志强、屈振红、夏霖、唐荆陵和余文生。

• 从2015年7月9日起,中国当局在48小时内拘留了200多位律师和权利倡导者,这似乎是一次全国性的、协调一致的行动,其目标是维权律师。下表列出了这次打压行动中值得关切的一些案例。欲了解这些案例的详情以及与这次镇压有关的其他案例的情况,请查阅委员会的政治犯数据库。

2015年7月打压维权律师的行动: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例

姓名和CECC案例编号

案例概述(截止于2015年9月11日

王宇
2015-00252

2015年7月9日,在北京市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拘留了律师王宇。据报道,当局把她转移至天津,指控她涉嫌“寻衅滋事”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王宇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任职,曾在几起广受关注的案件中担任律师,这些案件涉及的人员包括活动人士曹顺利、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吐赫提和黑龙江省的一些法轮功学员。当局还拘留了王宇的丈夫、律师包龙军以及他们16岁的孩子。父子二人在准备飞往澳大利亚时被抓,他们的儿子当时是打算去澳大利亚读高中。据报道,当局把包龙军也关押在天津,其受到的指控与王宇相同。

周世锋
2015-00272

2015年7月10日,在北京市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拘留了律师周世锋,此前,他曾在7月9日前往通州区看守所会见他的委托人张淼,张淼原来担任德国《时代周报》(Die Zeit)的新闻助理,在被关押了九个月之后刚刚获释。当局关押周世锋的地点与涉嫌罪名不详,他的律师无法与他会见。周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曾担任作家黄泽荣(笔名“铁流”)的代理律师,并曾与活动人士吴淦(网名“屠夫”)共事。据报道,周建立了一个法律援助基金,旨在帮助受迫害的中国律师的家人。

李和平
2015-00284

2015年7月10日,自称是天津市公安局的一些人在北京市拘留了律师李和平。8月3日,李的妻子控告九家中国新闻机构,指控它们损害名誉,把她的丈夫描述为罪犯。8月6日,据报道北京官员传唤李妻进行询问长达数小时。李和平在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工作,曾经担任许多人的辩护律师,包括被取消律师资格的律师高智晟和失明的法律权利倡导者陈光诚。在2015年被拘留时,他和一名助手高月正在做一个项目,以追踪中国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履行状况。当局还在2015年8月1日拘留了李和平的弟弟、律师李春富。

张凯     2015-00318

2015年8月2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拘留了律师张凯,据说是跟他代理温州教会的法律工作有关。9月3日,温州公安局通知张凯的家人他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据信是在温州的某个地方——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张曾经为一百多家温州教会提供法律咨询,在官方的强拆行动中——地方当局强行拆下教堂上的十字架——为这些教会辩护。

王全璋
2015-00278

2015年7月10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在中国当局打压维权律师、法律权利倡导者及其支持者的行动中失踪。据报道,当局于8月4日对王全璋刑事拘留,指控他涉嫌“寻衅滋事”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但公安人员后来告诉王的律师王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据信是在天津市。王曾经受理许多广受关注的人权辩护案,包括在黑龙江为其他维权律师辩护。据报道,2015年6月,王在山东省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被法警殴打。

隋牧青
2015-00281

2015年7月1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拘留了律师隋牧青,指控他涉嫌“寻衅滋事”。起初他被关押在广州市番禺区的一个派出所,后来被转移至一个不明地点。据报道,第二天广州公安局通知隋牧青的妻子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隋在广州一家律师事务所任职,曾经为活动人士郭飞雄、维权律师丁家喜、活动人士叶晓峥及其他人辩护。

谢阳
2015-00295

2015年7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的公安人员在湖南省怀化市的一家旅馆中拘留了律师谢阳。据报道,当局对他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据信是在长沙,罪名是“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长沙公安局拒绝让他与他的律师会见。谢曾经作为辩护律师为倡导民主的人士薛明凯和谢文飞以及反腐败倡导者张宝成辩护。2015年5月,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一家涉及法律纠纷的企业提供咨询时被一伙武装人员殴打,腿被打断。

谢燕益
2015-00308

2015年7月12日,在北京市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拘留了律师谢燕益,搜查了他的住宅并没收了一些文件。7月18日,谢的妻子提出诉讼,控告新华社以及新华社的数名记者,因为新华社的一则报道说谢属于一个“重大犯罪团伙”。谢燕益下落不明,其家人并未收到任何官方文件证实他被拘留或被指控。此前,谢曾参与许多广受关注的人权案件的工作,包括为身为村民的权利倡导者何显福辩护,调查黑龙江省徐纯合被枪击身亡经过,以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2003年,谢曾试图控告前国家主席江泽民违反中国宪法。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向中国政府强调把“依法治国”政策转化为具体法律改革措施的重要性,以增进公民寻求司法公正的途径。此类改革措施应当包括进一步修改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时所遵循的程序和减少共产党对法院裁决的干预。

○ 鼓励进一步提高司法系统的透明度,例如公布所有法院裁决书,并进一步阐明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如何使用“指导性案例”。

○ 呼吁中国政府及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订本,进一步扩大公民通过法院挑战政府行为的渠道,并改进有关公民请愿的法律框架。

○ 敦促中国政府保护中国律师的基本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调查关于虐待他们的所有指控,确保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

○ 具体提出当局对浦志强、屈振红、夏霖、唐荆陵、余文生等公益律师和维权律师的不公正对待、把他们视作刑事嫌疑犯的做法,并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表达对从2015年7月开始打压数百名律师和权利倡导者的行动的关切,这些人士中包括王宇、周世锋和李和平。

○ 更多支持促进美中法律专家之间就中国如何设计和实施法律改革措施进行对话的项目。同时进一步支持美中学术机构及其他非政府实体之间的协作,以推动建立加强中国法律系统的项目,使公民能够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

新疆

调查结果

• 在委员会的2015报告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疆”)发生了多起可能与民族原因或政治原因有关的暴力冲突,总共造成160多人死亡。国际媒体和权利倡导者对在这些涉及维吾尔人的致命暴力冲突后中国当局未能提供信息并企图阻碍信息传播的做法表示关切。

• 人权组织和其他批评人士声称,如果中央立法机构审议的反恐怖主义立法获得通过,将为官员们提供以反恐名义侵犯人权的借口,包括在新疆。一个国际人权组织警告说,该法律草案中包含的语言可能被用于在新疆侵犯人权;例如,根据第24条,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可能被“定性为‘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倾向’”。

• 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当局开展了旨在铲除“宗教极端主义”的行动,据国际媒体和其他观察人士说,此类行动常常针对维吾尔人以和平方式进行的伊斯兰宗教活动。

• 根据新疆关于自治区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在新疆当局监督下,2014年刑事审判的结案率上升了40%,逮捕的人数几乎是去年的两倍。设在美国的中美对话基金会表示,刑事审判的增加表明“加剧了……在新疆对人权活动和异议的镇压”。

• 2015年7月,尽管许多人权组织普遍担忧被遣返人员可能受到中国当局迫害,泰国当局仍然向中国强行遣返了109名维吾尔人。据报道,中国官员向泰国当局施压,要求遣返维吾尔人。美国国务院、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一些国际人权组织谴责了这次遣返行动,称这种做法违反了国际法,并警告说中国当局可能会严厉处罚被遣返人员。

• 2014年12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分裂国家罪”把六名维吾尔人和一名彝族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年徒刑,这个罪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别。据报道,这七人曾是维吾尔族学者伊力哈木‧吐赫提的学生,其中至少有几人曾参与协助吐赫提创办的“维吾尔在线”。2014年9月,当局以“分裂国家罪”将吐赫提定罪并判处他无期徒刑。

• 2014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RRA),修订后的条例于2015年1月1日生效。该条例最初于1994年通过,上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条例赋予新疆官员们更广泛的权力,包括限制宗教活动、控制网上言论、限制被认为有宗教含义的胡须或服装。

• 2014年10月,新疆当局颁布了有关自治区户籍管理制度的新措施,放宽了对在新疆南部地区定居的一些限制,但限制了往乌鲁木齐和克拉玛依等较发达的北部城市的移民。据报道,地方官员放宽措施的目的是促进汉人向新疆的某些地区移民,根据该措施维吾尔人较不可能在这些地区获得户口。自治区当局推动该计划,促进向以维吾尔人为主的地区移民,以加强“建设多民族混合社区”。

• 2014年4月,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当局命令居民在5月15日之前向警方上缴护照,声称边境管理人员将把未上缴的护照注销。另据报道,官员们继续限制维吾尔人在新疆之外的地区住旅馆的权利。

• 中央和自治区当局继续大力推动把新疆作为中国的新丝绸之路上的一个中心发展战略,在自治区广泛开展丝绸之路项目,以同时刺激经济增长和“保持稳定”。中央和自治区当局还继续在新疆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煤和天然气,修建油、气管道及高压输电线路,以便新疆与中国其他地区之间,以及新疆与中亚之间输送能源。一些观察人士对新疆的新开发项目和现有开发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表示关切。另一些观察人士则担忧开发计划可能使得自治区现有的经济不平等和紧张的民族关系进一步恶化。

• 正如在以往的报告年度中一样,委员会继续观察到有些招聘广告将某些职位只保留给汉人,在公务员和私人企业招聘中都有这种情况,这违反了中国的劳工法律。私人业主和公共部门的雇主还继续将某些职位保留给男性,使得非汉族妇女在就业方面面临民族和性别双重歧视。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支持提高人们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状况意识的努力以及保护维吾尔族文化的项目,增加维吾尔人用以保护自身人权的途径,更经常地对新疆进行以人权问题为核心内容的访问。

○ 呼吁中国当局允许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探访在2015年7月被泰国强行遣返中国的109名维吾尔人,以了解他们的状况。

○ 呼吁中国政府在报告暴力和恐怖主义事件时以及对涉及分裂国家、暴力和恐怖主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刑事起诉时提高透明度。

○ 呼吁中国政府给予国内外记者和观察人士更多自由,使他们能够独立核实官方媒体对暴力和“恐怖主义”事件的报道。

○ 敦促中国当局在制定反恐立法时遵守保护人权的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强调各国在反恐时有必要遵守“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律”的规定。

○ 呼吁中国政府遵守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保障宗教活动不受国家限制的国际规则。

○ 呼吁释放伊力哈木‧吐赫提、穆塔力浦·伊明、阿提克木•如孜、栢尔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來提•尼加提、阿可拜尔‧伊明、阿布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罗玉伟以及因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而被拘留或监禁的其他人士。

○ 敦促中国官员停止限制维吾尔人获得护照的权利,确保维吾尔人能够基于国际公认的权利离开中国。

○ 呼吁中国政府就有关新疆学校(从幼儿园直至大学)使用教学语言的问题咨询非汉族家长、教师和学生。呼吁中国官员按照中国宪法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要求允许家长和学生选择用维吾尔语和新疆通行的其他非汉语语言授课。

○ 鼓励在新疆从事业务活动或开发项目投资的美国公司促进少数民族的平等就业机会,支持就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向少数民族咨询的开发项目。鼓励在新疆进行商务机会投资的美国公司积极主动地招聘少数民族员工,实施消除就业和工作场所歧视的机制,并敦促中方同行为少数民族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西藏

调查结果

• 自从2010年1月第九轮对话以来,达赖喇嘛的代表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官员之间的正式对话已经停止。在2015报告年度,委员会没有看到任何迹象表明中方有意恢复对话以探讨居住在中国藏族自治地区的藏人的关切事项。2015年4月发布的一份政府白皮书重申中国官员“接触商谈的对象只能是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讨论“达赖喇嘛的个人前途问题,至多加上他身边个别人前途问题”,以及达赖喇嘛如何“争取中央和全国人民谅解”。

• 在2002至2015报告年度,委员会没有看到任何迹象表明共产党或政府就中国藏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向藏人征求系统性或有代表性的意见。在过去一年中,委员会注意到一系列报告中提到的变化对青藏高原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城市化以及对当地藏人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主要变化将是在城市化、人口和铁路方面。

• 在2015报告年度,针对自焚的安全和处罚措施并未撤销,据报道出于政治和宗教原因的藏人自焚事件频率与2014报告年度大致相当。根据委员会的观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人有意以建设性方式来化解藏人的不满情绪或对藏人拒绝接受中国的政策承担任何责任。高层官员继续把自焚归罪于境外势力的煽动。

• 过去一年里,共产党和政府继续努力深化把藏传佛教转化为一个受国家控制的机制,并以遵循共产党和政府政策为该宗教的主要特征。2015年4月发布的一份政府白皮书概述了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包括达赖喇嘛)施加控制的理由,指出2007年颁布的政府法规“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转世”。过去一年中,委员会没有看到任何进展表明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人有意营造一个允许藏人保护其文化、语言和环境的“和谐社会”。在某些地区,藏人在试图组织起来保护藏语和环境时面临更大障碍。

• 在2015年9月1日,委员会的政治犯数据库包含646名据信目前被拘留或监禁的藏族政治犯,其中635人是在2008年3月10日或该日之后被拘留或监禁;43%的人是藏传佛教僧侣、尼姑、老师或祖古。2015年7月12日,经达赖喇嘛认定的转世藏传佛教老师阿安扎西 (丹增德勒)死于四川省一所监狱中。他于2002年12月因“分裂国家罪”和密谋爆炸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在一份托人偷偷带出来的录音带中否认了上述指控。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敦促中国政府与达赖喇嘛或其代表恢复接触,无先决条件地进行对话。对话的目的应当包括在西藏自治区(TAR)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的多个藏族自治州、县内保护藏族文化、语言、宗教和传统。中国政府如决定开展对话,可能导致对中国政府和藏人双方均有益的长期结果,并将在今后几十年中增进地方和地区安全。

○ 鼓励中国政府在规划中国藏族地区的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定居或迁居项目时充分考虑藏人的观点和意愿。鼓励中国政府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此类项目的影响,并就此类项目的实施和进展状况向中国政府提出建议。鼓励政府就中国藏族地区的人口状况发布准确且全面的数据。

○ 敦促中国政府承认政府监管措施和党的政策在藏人自焚浪潮及其他抗议活动中的作用。向中国官员强调指出,强化使藏人感到不满的措施和政策不大可能促进“社会稳定”或“和谐社会”。敦促中国政府避免使用安全和司法机制恐吓藏民社区,例如起诉和监禁据称与自焚者有关联或传播自焚消息的藏人。

○ 敦促中国政府避免使用干涉性管理方法和法律措施来侵犯和压制藏传佛教徒的宗教自由权利。敦促政府停止把达赖喇嘛视为安全威胁,而应把他视为藏传佛教的主要导师。敦促政府停止干涉藏传佛教徒用以确定转世宗教老师的长期传统,尊重达赖喇嘛总结的原则,即只有转世者“享有合法权力”来决定转世条件及认定。敦促政府尊重藏传佛教徒依照藏传佛教的选择和传统确定和教育宗教老师(包括达赖喇嘛)的权利。向中国官员强调指出,通过强力推行监管措施、“爱国”和“法制”教育以及反对达赖喇嘛的运动对藏传佛教徒施加更大的压力可能只会危害社会稳定,而不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 向中国政府强调尊重和保护藏族文化和语言的重要性。敦促中国官员尊重中国宪法中有关言论、结社、集会和宗教自由条款,不要利用安全部门、法院和法律侵犯和压制藏人行使此类权利,从而增强藏族文化的活力。强调有必要尊重藏人的愿望,允许在讲授现代学科时保持藏语和汉语两种语言的作用,而不要把藏人对自己的语言和文化的热爱视为犯罪。

○ 继续向中国政府强调把和平的藏人抗议者和骚乱者区别开来的重要性;谴责利用治安运动压制人权的行为;请求中国政府提供以涉及抗议和自焚的“罪名”被拘留、指控或判刑的藏人的详细信息。在与中国官员会谈和通信时,继续提出以和平方式行使人权而遭受监禁的藏人的案例。

○ 鼓励中国政府尊重在国内旅行的藏人的行动自由,包括访问拉萨和其他藏族经济、文化、宗教中心;为藏人申请并获得合法出国旅行的必要文件提供合理途径;尊重中国藏族公民在出国旅行后返回中国的权利;撤销针对外国人前往西藏自治区旅行规定的特殊旅行许可证;允许外国记者、非政府组织代表、联合国代表和美国政府官员访问中国的藏族自治地区。

○ 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席2010年声称(见委员会的2010年度报告),达赖喇嘛1995年确认的班禅喇嘛更登确吉·尼玛(Gedun Choekyi Nyima)当时正在与自己的家人在西藏自治区作为“普通公民”生活,请中国政府就此提供进一步信息。敦促中国政府邀请一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与更登确吉·尼玛会面,以便更登确吉·尼玛能向该国际组织代表表达自己有关隐私权的愿望。

香港和澳门的发展

调查结果

• 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确认,《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适用于这两个地区。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选举特区行政长官的普选权,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但是,澳门《基本法》对此未作规定。

• 2015年4月,香港政府发布了有关特区行政长官(简称“特首”)选举改革的方案,该建议遵循了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中指定的限制性框架。6月,该建议被香港立法会否决。所有27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和一位亲北京议员投下反对票。

•针对人大常委会8月31日的决定”,民主派活动人士发起了大规模公民抗命的抗议活动。在警察对非暴力抗议者使用催泪弹和辣椒喷雾剂之后,数以万计的民众参加了示威,占据香港各处的主要街道79天。在2014年11月和12月香港政府执行一项民事法庭命令清除大部分抗议者之前,抗议者一直留在三个不同的抗议场地。

• 在这场基本上是非暴力的示威活动中,有报道说警察、抗议者和反抗议者之间发生了暴力事件,包括警察使用过度暴力和抗议者对警察使用暴力的报道。据记者和媒体机构报道,发生了数十起针对报道抗议活动的记者的暴力事件,其中有些施暴者是警察。在示威过程中和示威结束后,一些抗议者报告说他们由于参加了示威而被阻止前往中国大陆或澳门旅行。

• 据报道,香港警方曾选择性执法,逮捕民主派活动人士和示威者并骚扰和恐吓他们。警方逮捕了数十名知名的民主运动倡导者,后来把他们释放,但声称保留在未来起诉他们的权利。有报道说,中国情报部门以及与中国政府有关联的团体骚扰和监视据认为反对中国政府的人。

• 香港记者和媒体报告说,由于自我审查、编辑干涉、来自中国和香港政府的压力、以及对新闻工作者的恐吓和暴力攻击,新闻自由受到威胁。据国际媒体非政府组织“无国界记者”报告说,2014年香港的新闻自由状况继续恶化,其国际自由度排名从2013年的第61名下降至第70名。

•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13年建议澳门按照《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努力建立“一个基于普遍的和平等的选举权的选举制度……”,委员会在这方面没有看到进展,也没有看到关于该公约第25(b)条的保留条文被撤销的迹象。澳门的公民社会和媒体机构曾报告说发生了恐吓威胁和自我审查。据报道,澳门当局出于政治原因拒绝让香港记者和活动人士入境。

• 澳门当局扩大了与中国大陆当局的协作,部分原因是为了打击金融犯罪,包括配合中央政府的反腐败运动。由于其赌博行业,澳门继续是违反中国大陆货币管制规定的一个中心地点。澳门当局寻求与中国大陆签订引渡协议的做法引发了关于在澳门面临引渡的人士的权利以及澳门相对于中国大陆能否保持自治的关切。

建议

委员会鼓励美国国会议员和行政当局官员:

○ 考虑通过《香港人权和民主法案》(H.R. 1159),以追踪香港的自治和自由状况,促进香港的民主发展。

○ 敦促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重新启动选举改革程序并及时根据《基本法》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推动实施特首和立法会普选。在与中央政府官员会谈时应当提出与香港自治和自由有关的问题。

○ 敦促香港当局重申香港人民和平集会与示威的权利,以及记者不受阻碍地安全工作的权利。在与香港官员会谈时表达美国对记者安全的关切,敦促香港官员解决对记者施暴和恐吓记者的未结案件。

○ 增加对澳门民主改革的支持。敦促澳门当局制定一个明确的时间表,按照《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要求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反复建议,启动向普选特首和立法会过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