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Review Application Filed by Li Baiguang With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Wendeng City, Shandong Province on Behalf of Tian Yinghua, Wang Qiu, and Jiang Rong (Chinese Text)
Major Law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rt Summary
The following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the China Aid Association Web site on December 4, 2006.
Title (Chinese)
行政复议申请书
Body (Chinese)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姓名:田英华,女,1952年6月生。家庭住址:山东省文登市埠口镇政府驻地25号。身份证号:370632520607454。电话:(0631)8774528。(二)姓名:王秋,女,1958年9月生。家庭住址:山东省文登市张家埠镇张家埠村。身份证号:370632195809284547。电话:(0631)8772372。(三)姓名:姜荣,女,1955年8月生。家庭住址:山东省文登市埠口镇张家埠村。身份证号:231021550823262。电话:(0631)8773907。 代理人:李柏光身份证号:11010819681001195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4号楼12B07室电话:13910802896 被申请人:名称:山东省文登市公安局住址:文登市文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道珊 复议请求:一、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二、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06 年6月11日上午九点四十左右,申请人和其他基督徒一起在王秋家里进行正常的周日礼拜聚会的时候,被申请人纠集五十多名警察包围申请人所在的聚会场所。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前提下,用高分贝扩音器对正在进行礼拜活动的基督徒大喊:"不许动!我们是公安局的,统统上车。"警察拿着摄像机和照相机对着申请人和其他基督徒进行非法拍照,在没有搜查证的前提下就搜查申请人王秋的家。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示传唤证的前提下使用粗暴手段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三十一名基督徒强行抓到派出所,对基督徒的信仰历程和信仰活动进行非法讯问。讯问完毕后,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田英华和王秋扣留,以"非法聚会,违反宗教管理规定,非法传教"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申请人田英华和王秋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该行政行为有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2006]第360号和361号为证。申请人之一的姜荣因为对被申请人抓捕王秋的粗暴行为行使了一个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批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也以"非法聚会,违反宗教管理规定,非法传教"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申请人姜荣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该行政行为有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2006]第359号为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于法无据,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 违反法定程序。(一)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2006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和传唤证的前提下就把申请人强行抓到派出所进行讯问。(二)没有给申请人申辩、陈述告知书。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006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听取申请人申辩之前就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该行政处罚通知书是在申请人被关进拘留所3天后的2006年6月13日才送达申请人的手中。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4条和第4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无效的。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一)被申请人以 "非法聚会,违反宗教管理规定,非法传教"为由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10 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首先,作为基督徒,申请人在2006年6月11日上午的聚会是正常的基督徒宗教礼拜活动,不属于"非法聚会和非法传教。"1997年10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因此,2006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以"非法聚会、非法传教"为由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是违法的。(二)中国《宪法》第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国宪法所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上,它意味着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根本不需要经政府机关批准才能设立,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一个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只能管人的外在行为而绝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活动行使世俗法律的"许可权"。最多,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可以在公权力机关备案,而完全无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即使到公权力机关登记,也是为了免税的需要而不是其他目的),否则,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构成干涉或歧视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之举。中国宪法的这一原则和精神,也为1997 年10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所证实:"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三)中国宪法第36条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意味着宗教团体依照法律程序可以自由建设自己的宗教礼拜场所,如教堂等设施;可以接受信徒按照宗教教规向教会所捐的奉献,教会按教规管理教会财产而不受执法机关的干涉。(四)中国宪法第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被申请人依照违反中国《宪法》第36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处罚申请人,非法干涉并剥夺受中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违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第36条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 条和第12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文登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文登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此致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申请时间: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一、本申请书副本一份。二、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2006]第359号复印件一份。三、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2006]第360号复印件一份。四、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2006]第361号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