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lar: Certain Opinions Regarding Strengthening the Development of Township, Town, and Sub-district-Leve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Order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Chinese Text)

Issuer: 
Central Committee of Organizational Establishment

中文版


The following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the Chinapeace.org.cn Web site on April 8, 2011.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必须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委、办)是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建设,充分发挥它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不仅要有县(市、区)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机构和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辖区内一些主要的企事业单位也要派有关负责人参加。为增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维护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力度,委员会主任应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担任。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由党(工)委副书记担任,办公室要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公安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人民武装部部长等可兼任副主任。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当地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予以保证,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

  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应在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一)认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和治理整顿工作。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要坚持滚动排查、滚动治理,要明确责任,专人负责,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整治后又出现反复的地区和治安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整治的成效。要有效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充分发动辖区内的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严打”整治和治理整顿。
  (二)要按照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7号)精神,认真排查矛盾纠纷,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积极开展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要特别注意排查调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部门参与创建工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健全社区综治组织,挖掘社区资源,因地制宜地搞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进一步拓宽社区安全创建活动的内容,把社区管理、社区教育、社区服务和社区防范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社区的整体防范水平。指导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创建和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大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制度改革,使其与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责任区民警在做好日常治安防范工作的同时,能切实搞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协调司法所、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制副校长、综治特派员、社区从事青少年教育的教师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在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铁路、公路、航道和要害部位、特种行业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工作。
  (四)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深层次问题。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各项措施,预防违法犯罪。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扫黄打非”等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吸毒人员和受邪教影响人员的帮教工作,不断增强工作效果,减少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提高治安防控能力。
  (五)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及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认真落实上级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部署,不仅要使基层政法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还要使他们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形成工作的合力。
  (六)检查辖区内务部门、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表彰奖励,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他们进行整改;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要协助上级综治委、办进行调查,并严格实施领导责任查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三、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

  要完善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治安防范。要广泛宣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观念,宣传治安防范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制订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居民守则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各地可把群防群治工作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结合起来,从实际出发组建多种形式的专职群防群治队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组织协调,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专职群防群治队伍必须健全管理制度,从队伍的职责任务到队员的招聘录用、教育训练、值勤备勤、奖励惩处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严格管理。
  进一步发挥民兵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各地人民武装部门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治安防范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是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积极主动地组织民兵参与各项综治工作,根据需要,可成建制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成应急任务。
  加强和规范保安服务队伍。保安服务业要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保安服务公司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解决保安员在医疗、伤残、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持队伍的稳定。
  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要求,多渠道地筹集群防群治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大对群防群治工作的投入。此外,应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群众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群防群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严格实行责任制,建立完善考评机制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负有重要的责任。要严格实行责任制,把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作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与考评。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把工作任务、工作实效和责任人的奖惩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考评更科学,督查有结果,追究有实效。对乡镇、街道综治组织建设薄弱、工作不力的地方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