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and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Non-Commercial Enterprises (CECC Full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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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1996〕 22号 (1996年8月28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全国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仅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就有1800多个,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地方性社会团体达20多万个。此外,各类民间研究机构以及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的咨询、调查机构等也大量出现。这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遍布社会各个领域,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

但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由于一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领域较广,吸纳人员条件宽泛,导致内部人员庞杂,开展活动超出规定范围。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力量有限,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又关系松散,致使管理体制不顺、职责分工不明。三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漏洞较多,许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至今没有纳入登记管理,有些不该登记的登记了,有些随意超出登记范围。四是近年来由于有的地方、部门把关不严,一些受西方敌对势力支持操纵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乘隙窜出。其骨干成员,有些是1989年春夏之交动乱的“精英”,有些是近年来受西方资产阶级世界观影响较深的中青年知识分子,还有一些是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所谓名人、专家、学者。他们在港台报刊、国内民间刊物甚至有的党政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公然宣扬“中国现代化的榜样是西方”、“只有走资本主义道路才是中国的唯一出路”等错误观点。他们同西方、港台的反华反共势力联系密切,以政治为目的,以学术研究为掩护,接受境外敌对组织的捐赠和委托,为其搞社情调查,提供信息情报,有的甚至充当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渗透、颠覆、窃密的工具。这些为数虽然不多但能量颇大、影响很坏的民间组织,事实上已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同我进行公开、“合法”斗争依托的阵地,起着思想渗透、组织策划、集聚力量、聚敛经费的作用,是破坏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此外,在京、津、沪和东北三省以及沿海开放城市,近几年还相继出现了外国人私自设立的联谊会、留学生会、俱乐部、侨民协会以及境外组织的分会等。其中有少数不仅在所在地区异常活跃,还跨省区发展会员,从事非法活动。对此,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管理,防微杜渐,堵塞漏洞,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我国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应当实行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往等重要活动安排、接受资助等事项负有领导责任,在这些方面出了问题由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二、清理整顿现有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清理整顿的具体方案,在今明两年内,分期分批对所有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所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依照有关法规办理登记手续和接受年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登记或不接受年检。特别是对涉及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要摸清底数,重点清理。要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党组织,接受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所在地方党组织领导,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那些内外勾联,违反政策、法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分别情况,或不予登记,或限期改正。进行这项工作要注意方法,讲究策略。要从严审批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控制数量,防止盲目发展。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研讨会,应当报挂靠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研讨的内容不得超越登记核定的业务范围。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征求宣传部门意见后审批。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先征求外事部门意见,搞清境外人员的背景,再按规定审批并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中情况复杂、背景不清的,应当事先征询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应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对背景不清、把握不准的,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意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设立基金,可能有复杂背景和政治意图的,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要依据基金管理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弄清来源、数量和用途的基础上,从严把关并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内教会和宗教学术机构接受境外教会组织的捐赠,有关部门要了解其组织背景,慎重对待,从严把关。对境外敌对组织提供的各种资金,必须退回或予以没收。对未经登记批准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民政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予协助。今后如因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中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的领导责任。

四、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89 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必备条件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外国人在华结社等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此,要尽快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同时尽早制定并发布《在华外国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五、从政治上严把舆论宣传关。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各自主管的报刊、电台、电视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监督,严把政治关。宣传舆论工具绝不能为敌对势力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提供活动阵地。对于因思想麻痹、丧失政治警觉,让敌对势力和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在舆论宣传上钻空子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故意支持纵容甚至参与策划,为反动言论开方便之门的,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对各种研讨会的新闻报道,由中央宣传部专门发一通知,统一提出严格要求。

六、加强侦查控制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内外敌对分子。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有针对性地加强侦控工作,公开与秘密相结合,严密掌握境内外敌对分子从事非法活动的信息情报。对镜内外敌对势力通过基金会、学会等组织,以讲学、研讨、提供项目资金等形式进行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有关部门要及时、坚决予以打击。公安机关对境外教会人员以任职、任教、文化交流、投资办厂等名义进行宗教渗透活动的,要及时获取证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主动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敌情。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专门机关的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情报,大力支持、配合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七、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对促进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建设,核定编制,充实人员,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强化工作手段。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队伍和业务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切实做好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