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lar Regarding Grasping the Correct Orientation in Ethnic Minority Religious Propaganda (Chinese Text)
Major Law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rt Summary
The following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the Governmental Legislative Information Web site of Gansu province on April 14, 2006.
Title (Chinese)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把握民族宗教宣传正确导向的通知
Body (Chinese)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把握民族宗教宣传正确导向的通知【法规分类号】235001200203【标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把握民族宗教宣传正确导向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日期】2002/02/26【实施日期】2002/02/2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广发编字(2002)137号【题注】【正文】 近年来,各级广播影视机构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按照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民族宗教问题的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广播电视节目及影视作品涉及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感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江泽民总书记曾经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广播影视机构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始终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广播影视民族宗教宣传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凡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问题的报道,应当送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对重大事件的报道,事先应报中央批准。需要公开报道的事件,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影响。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可以通过内参反映。 二、宣传中华文明史要多提"中华民族"的概念,慎用"炎黄子孙"的概念,注意表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 三、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容易引发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反感的问题,要慎重把握。如伊斯兰教视猪为不洁之物并禁食猪肉,我国有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对他们不吃猪肉的风俗习惯和厌恶猪的民族心理和习惯,应予充分理解和尊重。广播影视的语言、文字、画面都不要涉及这方面内容,更不得随意表现和妄加议论。对少数民族多样的婚姻习俗和家庭关系也不要探秘、猎奇,肆意渲染。不应将医术低劣的大夫讥讽为"蒙古大夫"。 四、对国际上的民族纠纷要客观报道,淡化处理,不应渲染。对国际恐怖主义事件的报道,严禁使用"穆斯林恐怖分子"、"伊斯兰恐怖分子"等刺激穆斯林群众感情的词语。 五、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必须兼顾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强调宗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宣传无神论和普及科学常识时,要用事实说话,防止批判宗教。 六、不要助长宗教狂热情绪,对个别地方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佛(神)发财"不要宣传。 七、宗教宣传应当注意区域性和内外有别,力求报道准确。正常的宗教活动可以对海外进行报道,但不宜渲染;对内宣传要适度,不宜炒热。 八、对一些广播影视机构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起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应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规违纪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精神,严肃处理。 九、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级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基本的民族宗教常识,切实杜绝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要把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宣传纪律和具体要求真正落实到位,让各级领导和第一线工作人员真正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