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ublic Notice 2004[73] (Chinese Text)
Major Law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rt Summary
The following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Web site on August 23, 2006.
Title (Chines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Body (Chines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进口单位或代理单位均须在贸易合同签订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 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进境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和失效。 四、进口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将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载入合同中,并规定进口货物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规定。 五、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须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接受报检,进口转基因产品还须查收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正本。 六、申请进口大豆须在《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境外出口商及供货商名称。 七、本公告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