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Working Measur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xport of State Secret Documents, Data, and Other Materials" (Chinese Text)
Major Law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rt Summary
The following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the National Agency for the Protection of State Secrets Web site on March 20, 2006.
Title (Chinese)
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
Body (Chinese)
施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4月23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不适用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下同) 和经海关特许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中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之一:(一)出境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的;(二)属于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物品,外交信使难以携带出境的。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按《规定》第三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程序:(一)秘密级的,需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密局批准,核发《许可证》,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国家保密局备案;也可以经地市级人民政府保密局审核,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密局批准,核发《许可证》,并报国家保密局备案。(二)机密级的,需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密局审核,填写《申报表》报国家保密局批准后,核发《许可证》。(三)对经审核批准自行携带国家秘密出境的,核发《许可证》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对携带者进行保密教育,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保密保障措施。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中具有《许可证》核发和审核职权的保密工作部门,也具有核发《出境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的职权。下列保密工作部门可以按系统或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密局审核后,报请国家保密局授予其核发《证明表》的职权:(一)地市级机关、单位(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党委的厅、局级单位和企业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 1.人事、行政、财务关系独立; 2.配有专职保密干部; 3.对外交往多,涉外任务重。(二)经济开放地区并在当地设有海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保密局。第六条 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许可证》、《证明表》的管辖范围:(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许可证》、《证明表》的工作;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办理《许可证》、《证明表》的工作。(二)地市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单位办理《证明表》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办理《证明表》的工作。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证明表》的具体手续:(一)申请《许可证》的机关、单位,须将所需自行携带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及其制发单位和本机关、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送交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核。(二)申请《证明表》的机关、单位或个人,须将所需邮寄、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及其主管业务部门和本机关、单位对所邮寄、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明,送交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前款所列保密工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尽快办理,最迟不得超过 20日(因申请人方面的问题所拖延的时间不计在内)。第八条 关于按《规定》第四条"向海关申报"的问题:个人向境外投稿,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先行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证明表》;不涉及上述内容的稿件,可直接到邮局投寄,投寄时应当在封面上注明"稿件"字样,以示"向海关申报"。第九条 内部文件、资料以及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向境外邮寄;需自行携带出境的,本着自用合理的原则,凭制发单位和本机关、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证明表》。第十条 海关按《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将查扣的有关文件、资料、物品、稿件移送保密工作部门查办的,保密工作部门应通知寄件人或携带人所在单位,要求寄件人或携带人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邮寄和非法藏带国家秘密出境的,应按《规定》第九条处理。第十一条 对批准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核发《许可证》、《证明表》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邮寄的稿件,发给寄件人《证明表》和"稿件"标识,要求寄件人将《证明表》附在稿件上投寄,并在邮件上明显位置贴上"稿件"标识。(二)个人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应连同《许可证》或《证明表》统一铅封,由出境人交出境地海关查验。(三)填写《许可证》、《证明表》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并按要求逐栏填写,空白栏目应加划""标号。(四)在《许可证》、《证明表》右上方"( )鉴字第 号"的"( ) "内填写本部门鉴定印章上的代号。(五)盖印要清楚,位置准确;铅封要牢固,防止掉失、调换、夹藏。第十二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鉴定印章、铅封章、《许可证》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证明表》、《备案表》、《申报表》、"稿件"标识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式,由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自行印制。第十三条 使用鉴定印章、铅封章必须由保密工作部门领导批准,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要立即向国家保密局报告。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保密工作部门,国家保密局根据情况,撤销其核发《许可证》、《证明表》的职权,吊销鉴定印章和铅封章。第十五条 办理《许可证》、《证明表》应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另订。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保密局。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l99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