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Circular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Action Plan for Special Rectification of Unlawful Births in Cities and Towns (Chines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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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口网 2007-06-11 17:12: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 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是:通过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 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07年8月底之前,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贺丹 李瑞
联系电话:82504711 82504709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明确提出,要 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 严惩处。"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社会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人物、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措施及党纪政纪处理规定。
(二)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以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以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自我报告等为主要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三)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四)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电视访谈节目,邀请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实施步骤
实施期限:2007年6月至2008年10月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7年6月至9月)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中央《决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通过在户外张贴,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要针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
1、全面清查2000年以来城镇地区二胎审批、二胎生育、非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
2、调查核实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
3、依法依纪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
4、公开曝光查实的典型违法案件。同时,积极宣传本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开展由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08年7月至10月)
各省(市、区)人口计生委要于2008年8月底之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7年至2008年各地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告。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建立对各级专项治理行动的评估机制,督促各地将专项治理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四、组织领导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担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司长、宣传教育司司长、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策划、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及中央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督查和检查。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政策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
(三)各地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反映情况,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人 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保证投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禁止搞 强迫命令,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 严肃处理。
(三)搞好协作,集体攻关。要积极协调纪检、文化、体育、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行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作战。同时,加强地区协作,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四)抓住典型,教育群众。要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同时,加大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要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五)明确政策,创造条件。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历史上 尚未处理和处理尚未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原有关规定能够予以较轻处理的,按原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 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斟情从轻处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