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教师〔20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现将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望各地、州、市教育局依据此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符合学员需求的《教学方案》,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
各地组织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联系人:倪友利 0991-7606115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
联系人:李 欣 0991-7606085
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资料中心:
联系人:赵冬冬、徐爱国 0991-8898265、8898668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师教育 培训 指导意见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2月1日印发
校对:倪友利
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新疆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民〔2010〕8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工作的 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学前双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前双语教学质量,自治区决定在对新聘学前双语教师进行岗前培训的基础上,再对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 语教师进行民语言强化培训。培训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现就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培训使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初步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够运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幼儿教育教学,提高学前双语教育水平。
二、培训对象
2010年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
三、培训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少数民族语言听说能力训练;
2.学前双语教育模拟课堂训练;
3.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教育。
(二)培训形式
培训主要采取集中训练、专题讲座、专家辅导、观摩教学、模拟课堂训练等方式进行。
四、培训时间
培训期46天(含报到一天,中间休息6天),计320学时。
五、培训费
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岗前培训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培训费标准为3983元/人,其中住宿费1150元/人、伙食补助费1380元 /人、教材费150元/人、培训费1303元/人。培训院校要加强经费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督查,强化经费监督管理,提 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组织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进行民语言强化培训,是自治区加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解决学前双语师资 “一缺两低”矛盾的重要举措。学前双语教师只有具备基本的学前双语教学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在推进双语教学中的骨干作用,提升双语教学质量。而对新聘母语 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进行民语言强化培训,正是提升学前双语教师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满足学前双语教学工作需要的重要举措。各级应高度重视新聘母语为汉语 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提高当地学前双语教学质量的具体行动抓实抓好,帮助教师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双语教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 端正学习态度,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学习之中。
(二)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各地应根据《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认真总结以往双语教师培训经验,精心 设计培训方案,做到按需施训,强化训练,切实把培训重点落在提升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双语能力上。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培训教学、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强化 过程监管,确保培训成效。
各地应配强培训者队伍。选派政治思想过硬、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且具有双语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师、一线优秀双语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承担教学工作,把好教学质量关,努力提高培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考核、继续教育事宜。凡培训合格者,按照自治区第四管理周期教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其培训320课时可作为其它继续教育课时进行登记。
(四)《学前双语日常用语500句》作为培训的指定教材,请各地与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资料中心联系购买。
附件:1.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课程设置指导方案
2.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教学目标(试行)
3.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1: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课程设计指导方案.doc
附件2: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教学目标(试行).doc
附件3: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考核评价标准(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