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yu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Decision Not to Prosecute Guo Feixiong (Chinese Text)
Major Law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rt Summary
The following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the Boxun Web site on January 2, 2006.
An analysis of the procuratorate's decision not to prosecute Guo Feixiong, whose true name is Yang Maodong, is available here. Additional information on Guo is available through CECC analyses of his arrest and the procuratorate's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of his case.
Title (Chinese)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Body (Chinese)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穗番检刑不诉[2005]5号 被不起诉人杨茂东,化名郭飞雄、郭飞熊,男,1966年8月2日出身,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08026318,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新江大路8号。2005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茂东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 年10月28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补充侦察,该局于2005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茂东经同案人何锦潮的介绍,与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村民冯秋盛、梁树生等人筹划以村财务存在问题为由罢免该村村委会主任。 2005年8月3日晚8时许,太石村财务人员回村办公大楼财务室办事时误触警报,被部分村民误以为有人盗取财务室帐簿而相继聚集,被不起诉人杨茂东获悉后,即示意冯秋盛组织村民看守财务室。其后,在被不起诉人杨茂东与同案人何锦潮及冯秋盛、梁树生等人多次的商议、授意下,部分村民长期占据了村办公大楼,阻挠太石村村务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杨茂东还到村办公大楼现场鼓动村民继续坚守。同年9月12日,经劝告无效后,公安人员依法将有关人员带离现场,恢复秩序,期间,数名执法人员被打伤,一辆警车被砸坏。此事件致使太石村正常的工作、生产长达一个多月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茂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茂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