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anxi High People's Court (HPC) Opinion on Implementing the Second Five Year Reform Program for the People's Courts
Major Law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rt Summary
The Shaanxi High People's Court (HPC) Opinion on Implementing the Second Five Year Reform Program for the People's Courts was retrieved from the Shaanxi HPC Web site on May 18, 2006.
Body (Chinese)
陕西省法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 (2006年3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继续深化我省法院改革,进一步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为陕西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总体要求,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1、 增强程序公正和人权观念,强化审限意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2006年,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管理制度,督促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切实履行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完善审限管理制度,加强审限检查督促,坚决杜绝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和超期羁押现象。2、 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积极探索制定刑事证据认证和定案规则。2006年,省法院制定《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规则(试行)》,规范庭前证据交换,统一认证标准,提高当庭认证能力,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执行无罪推定原则。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确保正确裁判。3、 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除被告人认罪或者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争议的以外,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2006年7月1日起,省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除被告人认罪或者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或者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以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的证人和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各审判庭要在开庭前通知控辩双方做好相关人员的出庭准备工作。――省法院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后法院面临的人员、物质装备和经费困难;政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证人、鉴定人出庭和实行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审判组织和审判设施等方面的衔接准备工作,确保死刑审判程序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2006年,省法院制定全省法院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庭审实施规则,细化操作规程,规范庭审活动,确保庭审质量和效率。4、 实行严格的死刑案件把关制度。2006年,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刑事审核组(审判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在死刑案件审判中的权限和责任,确保死刑案件质量。5、 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庭前程序。2006年,省法院制定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庭前程序的适用范围、承办机构、审理方式等,从制度上完善民事诉讼庭前程序,充分发挥庭前程序的功能。6、 依法拓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2006年,各中级法院选择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小额诉讼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规范速裁程序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7、 不断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努力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动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的有机衔接,探索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新形式。2007年,省法院会同司法厅制定从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中选聘特邀调解员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8、 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2007年,省法院对行政案件的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消极因素。9、 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深入研究和解机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操作规程。10、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积极探索再审之诉制度。2006年对《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规则》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总结,2007年省法院制定民事、行政、刑事申请再审立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申请再审立案受理的条件,对申请再审主体、事由、时限、次数、对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制度。2006年,省法院制定审理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会同省检察院制定办理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案件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判监督活动。――界定申请再审与信访申诉的职责范围,建立申请再审与信访申诉的分流机制,完善申请再审受理审查机制。11、 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2006年,省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公开审判制度的意见》,努力拓宽审判公开的范围,积极采取司法公开新举措。――扩大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积极探索审判流程、审理期限、审理程序变更、司法鉴定、司法评估等诉讼程序性事项公开的新机制和新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探索司法公开的新途径。完善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方便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查询有关案件诉讼、执行、信访处理等信息和相关裁判文书,提高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效果。――建立健全方便社会公众旁听开庭的机制和举措,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二、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12、 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逐步取消个案请示。2006年,省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案件请示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请示、答复的形式和程序。请示的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应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案件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承办,答复意见必要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13、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照案例适用法律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裁判要旨。――2007年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参阅案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相同或者类似案件适用法律时可以参考。14、 进一步完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全省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制定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省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制定相关审判业务性文件时,应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并征求相近审判业务部门的意见,保证业务性文件的准确性和统一性。15、 建立审判业务协调机制和审判信息互通机制,确保全省法院统一、公正适用法律。――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之间的审判信息互通机制,下级人民法院应积极报送审判信息,上级人民法院应保证相关业务信息及时传达和反馈。――探索建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综合性、互补性的多层次审判业务协调机制,完善协调的方式、方法。建立辖区内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适时反馈和分析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专项审判业务会、地区片会、法律问题研讨会等形式,统一法律适用。三、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16、 2007年,全省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完成法院执行局的组建工作。17、 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对执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审理程序解决的实体争议事项,应当由执行机构以外的审判组织审理。18、 进一步拓宽执行救济途径。2007年,省法院制定关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机构所作决定申请救济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19、 建立执行案件告知制度,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知悉执行工作情况的通畅途径。2006年,省法院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级法院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执行案件情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 建立执行威慑制度。2006年,省法院积极与银行、工商、税务、审计、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协调,建立执行威慑制度,形成联动机制,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强制审计,禁止其进行融资、置产、高消费、出境等活动。21、 建立执行督促机制。2006年,省法院制定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和向社会公布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名单的制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22、 2006年,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协商,对不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严重妨碍执行行为的立案、侦查、起诉等问题作出规定。四、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人民法庭工作机制23、 积极探索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2007年,省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中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工作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有权决定属于专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或事项,难以确定的案件或事项,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各中级法院设立的专业委员会,须报省法院备案。改革审判委员会成员结构,注意吸收审判业务骨干进入审判委员会。――改变审判委员会侧重研究案件的做法,使其工作重点向研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方面转移。――审判委员会应逐步由会议制向审理制转变,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单独组成或者和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省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可以设立相对独立的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和案例编辑工作。24、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2006年,各中级法院应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机构。人民法庭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务。――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立案。可以执行本庭以调解结案的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清楚且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合法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应当给予支持。――扎实认真开展好以"队伍建设好、审判质量好、审判作风好、廉政建设好、物质装备好"为内容的"五好人民法庭"创建活动,省法院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五、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25、 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分工负责、责任明确、有序监督的要求,2006年内全省法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26、 深化分案制度改革。全省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特点、案件标的、法律关系和案情复杂程度,逐步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的分案制度。27、 积极稳妥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职能调整工作。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司法技术体制,全面落实和完善统一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司法技术工作,确保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监督和指导好注射执行死刑中的技术工作。积极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审核服务。28、 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庭记录中的应用,加大对书记员的培训,促进记录程序、格式、运作及管理规范化;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庭审记录可以辅以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庭审活动。六、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29、 推进对全省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符合全省法院工作特点和审判运行规律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努力探索全省法院法官分类管理新机制。2006年,省法院建立法官档案,适时制定《陕西省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全省法院法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晋职晋级、职业保障等管理制度。――认真总结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扩大法官助理试点的范围,积极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改革。2006年,制定《全省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选任办法和工作职责,逐步在全省法院建立和实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推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对现有的书记员,按照《公务员法》实施管理;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2006年,省法院制定《全省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全省法院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高度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结合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制定对执行人员的管理制度。2006年,省法院制定《全省法院执行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加强和促进执行工作。――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司法警察"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的组织调动、职业准入、执法保障制度,规范和完善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办法。――加强司法政务人员和司法技术人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法院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机关党建、政工宣传、后勤管理、办公行政、技术保障、廉政监督等制度,按照《公务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强化人民法院司法政务人员和司法技术人员的管理。30、 认真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合理确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法官员额的确定应以案件数量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通讯状况、物质保障条件、法院审级差异等因素,注意在法官员额配置上向基层法院适度倾斜。――省法院在2006年确定2个中级法院和4个基层法院作为法官员额试点单位,各中级法院应在本辖区内确定不同情况的3至4个基层法院作为法官员额试点单位。31、 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省法院要按照《法官法》的要求,与组织、人事部门制定《法院工作人员招录管理办法》,实行法官招录统一进行,坚决执行凡进必考制度,严格把好进人关。――逐步推行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制度。2006年,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要对遴选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出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并选择辖区内1至2个法院进行试点。――加强与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努力解决人民法院选任法官中涉及到的编制、职级等问题,稳妥推行人民法院法官缺额时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措施。32、 建立和完善法院之间的法官交流任职制度和法院内部的法官轮岗制度,全面提升法官素质,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建立全省各地区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官交流任职制度,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与其他党政机关之间的交流任职工作。法官交流任职,主要采取挂职的方式。――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交流制度和实行法官轮岗制度。各级法院应按照轮岗以不影响法官专业化为前提,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原则,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与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之间的交流和轮岗制度。2006年,省法院制定《关于全省法院法官交流轮岗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全省法院内部的法官交流和轮岗工作。33、 改革法院教育培训体制和模式,完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效果。――抓紧筹建国家法官学院陕西分院。全省法官培训工作逐步过渡到由国家法官学院陕西分院(陕西省法官培训中心)统一承担。――进一步改革法官培训的内容、方式和管理制度,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法官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法官任职前培训制度、交流轮岗法官培训制度、在职法官参训学习制度,加强法官职业素养、职业思维和司法技能等内容的培训。2006年以后,全省各级法院应形成"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法官晋职晋级制度。――不断加大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强化师资力量,降低培训成本,积极利用网络资源开展远程教育培训,保障和提高教育培训的整体质量。七、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34、 建立和完善审判评估体系,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进一步总结全省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运行中的经验,建立和完善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办法,不断完善评查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35、 深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考评、考核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以审判质量考核为中心的办案数量考核、审判质量考核、审判效率考核以及审判业务能力考核为内容的法官审判业绩考评体系,改进和完善考评方法,统一和规范考评的标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重视和加强对法官考评结果的合理利用。36、 进一步加强法官惩戒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警示提醒、戒勉督导、责令纠错的力度。建立和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制定和完善法官惩戒程序规则,统一和规范法官惩戒的条件、违纪案件查处的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及时惩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37、 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制度。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健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报告工作的制度;完善接受人大机关及代表视察和评议、执法执纪大检查以及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信件的程序;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审判的规定,完善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评、建议工作的相关措施,不断拓宽联络渠道。38、 完善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制度。2006年,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协商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范围及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等内容。各级法院要认真处理好检察建议,完善办理程序。39、 规范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加强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大力宣传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各中院、基层法院落实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重大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遵守新闻纪律,规范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2006年,省法院制定重大敏感案件和法院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的规定。八、继续加强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建设和少年法庭建设40、 加强全省法院物质装备和信息化建设。――2006年,省法院商省财政厅联合制订《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和《诉讼费管理细则》,努力解决基层法院经费保障问题。――2006年,省法院制订《全省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三年规划》和《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重点解决基层法院法庭审判设施落后,审判和执行工作信息网络不畅的问题。――2006年,完成全省基层法院局域网安装调试检查验收工作,开通全省法院二级网络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2008年,完成科技审判法庭系统建设和法院之间庭审图像传输建设工程,推进视频会议三级网络建设。――2007年,在有条件的中级、基层法院建立因特网网站、语音声讯台、室内触摸屏等组合而成的外网平台,推进电子签章技术,网上立案等技术在人民法院的应用,为审判公开和司法便民提供技术支撑。――建立案件审理信息内部数据库,实现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督办案件处理情况,各类案件审限变化、审理进度和质量评价等审判信息的共享和利用。41、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法院少年司法制度。――2006年,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设立或者调整充实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加强本辖区少年法庭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全面受理少年犯罪、少年被害人和涉及少年民事、行政权益保护的案件。――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积极探索涉少案件的集中管辖,以适应少年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