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n City Temporary Provisions on Hukou Registration (Chinese Text)
Major Law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rt Summary
The following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China Law and Education's Web site on August 11, 2008.
Title (Chinese)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Body (Chinese)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发文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 号:市政发[2006]17号发布日期:2006-2-27执行日期:2006-2-27 第一条 为控制我市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布局,提高人口总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调迁入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四条 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 户口从市区外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迁转手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随迁:(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四)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五)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六)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七)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八)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九)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第七条 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一)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四)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上述人员中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条 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录用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二条 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一)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二)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三)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40周岁以下。(四)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 35周岁以下。(五)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六)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七)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符合(一)、(二)、(三)、(七)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 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 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人员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户口可迁入本市市区:(一)军队转业干部。(二)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三)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四)军队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五)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六)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七条 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硕士以上学位。(二)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三)配偶从外省、市离休、退休。(四)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年龄在35周岁以上,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或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 第十八条 子女在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市区:(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本人随子女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二)在外省、市离退休人员。(三)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 第十九条 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父母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身边无子女或孙辈照顾的人员,可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条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迁入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依法收养的被收养人,准予其登记或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一)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二)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三)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四)持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现要求回本市。(五)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被驻本市市区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市招生计划内录取的非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入学时可迁入所就读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一律不迁转户口,农业户口的新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就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政府驻本市办事机构人员,可迁入驻本市办事机构的非农业集体户口: (一)属派驻本市办事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落户指标。 第二十五条 成建制单位迁入本市市区,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户籍人口准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迁入各区小城镇的人员,3年内不能迁入本市其他市区。 第二十七条 指令性计划移民,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零星移民涉及的农业户口人口迁入,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0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