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Regarding Centralized Handling of Internet Web Site Registration (CECC Partial Translation and Chines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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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is a partial translation prepared by the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of the "Notice Regarding Centralized Handling of Internet Web Site Registration" issued by the Guangzhou Public Security Office on April 28, 2005.  The Chinese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the Guangzhou Public Security Office Web site on March 7, 2006.  

1. All those engaging in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s in Guangdong must come to our offices between today and May 31, 2005 to carry out centralized registration, with the relevant forms being available for download at the Guangzhou Golden Shield Net www.gzjd.cn "Information Network Safety" section's "Work Guide."

2. Web sites that are hosted in the Guangzhou administrative district should ask their Web site hosting service to carry out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on their behalf. . . .


关于集中办理互联网站安全备案的通知

关于集中办理互联网站安全备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在全市集中开展互联网站安全信息备案登记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我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从即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前来我局进行集中报备,相关表格在广州金盾网www.gzjd.cn“信息网络安全”栏“办事指南”中下载;

二、互联网站接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委托网站接入服务单位代为履行备案手续。各网站应当主动向代为备案的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真实的备案信息,接入 服务单位可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原在我局办理了备案登记的网站也应重新报备,以便核发新的备案编号及证书。

三、对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网站,公安机关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给予警告或者停机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附件:广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备案(法律法规、备案对象、备案程序、备案提交材料、行政处罚)

办理备案地点:广州市起义路200号 广州市公安局大院内新楼808房;

联系人:段鸿远、黄志明,联系电话:83116201、83118893;

办理备案时间:每周二至周五下午2:30至5:00时。

办理备案前请预约,办理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备案

一、法律法规

一、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第147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 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 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处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备案对象

一、凡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主机托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的信息网络应用单位均为备案对象。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备案有以下要求:

1. 网站系统维护权及服务器都落于广州的,只需到广州市

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进行备案登记;

2. 网站系统权落于广州市的,服务器托管于外地的,要先

到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备案登记,再到服务器托管的所在地公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三、个人用户备案由接入服务运营单位负责实名制登记。

个人用户在开通互联网时要登记相关基本资料,资料暂时保存在接入单位,由接入单位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备案。一般个人用户原则上不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有个人网站、网页的除外。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

互联网联网单位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的变更、终止联网时,应当在5日内到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对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资源也应通过备案措施落实信息资源实名制。

三、备案程序

一、备案单位(个人)在网上下载或到公安机关公共信

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领取《备案表》。

二、备案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联网用途类型准备材料,认

真逐项填写好备案表(一式两份),署名、盖章与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至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三、经登记人员对备案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受理后,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注明审核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受理后,由相关负责人对备案材料的属实情况及备案单位的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及备案单位的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五、对于审核合格的单位,应在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予备案证书。

六、经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2次不合格的单位,退还资料。

七、被通知整改的单位,审核时限从整改完成之日起从新计算。

八、在联网单位完成备案1―2周内,公安网监部门将对各单位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九、几点说明:

1.有网站的联网单位在领取《备案证》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扫描在网站首页上方规定位置。

2.联网单位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须

有1―2名本单位专职或兼职计算机安全员报名参加广州市计算机网络安全员技术培训。

3.联网单位在履行备案的同时,应落实安全审计工作

要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在联网单位完成备案手续1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审计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未达到法定最低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将依法进行整改和处理。

4.办理备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5.提供接入服务的联网单位,备案后需逐月上报其单位的用户更新资料。

四、备案提交材料

(一)备案表: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备案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二)证件复印件:经营性互联网站需提交的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备验)。个人网站需提交有效身份资料证照复印件;

(三)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包括本单位网络安全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本单位网络拓扑结构图;

(五)本单位主机托管用户列表(电子文档)1份;

(六)本单位虚拟主机用户列表(电子文档)1份;

(七)本单位自建或合建网站《网站备案表》1网站1表;

(八)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九)安全技术措施:有交互式栏目的必须有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日志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十)特例:从事刊载新闻网站还需增加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供主机托管、虚拟主机服务的,还需要增加提交所有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 URL、负责人、联系方式;系统维护权在外地的,服务器托管于本地的网站,需增加提交其系统维护权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十一)固定IP个人用户需验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则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必要时可以 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对被处罚单位应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