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ain Provisions on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Key Districts in Shanghai City Huangpu District (Chines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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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加强重点地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黄浦区加强重点地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0-12-20)
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10-12-20
产生日期 2010-12-20
发布机构 黄浦区城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内容描述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路步行街、外滩风景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业旅游区、和平影都及周边(和平影都及周边指东起广西北路、西至西藏中路、南起福州路、北至九江路范围内的公共区域)等地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有关规定。

  第二条 黄浦区城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上述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上述地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黄浦区城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一)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二)改变公用设施的风格、式样和位置;(三)设置户外广告;(四)占用道路和广场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或者举办文化、体育、宣传、展示、咨询等活动;(五)境内外新闻机构和记者进行采访、拍摄等相关媒体报道活动。

  第四条  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开展各类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携带下列物品:(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四)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工作人员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者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流浪乞讨、露宿街头;(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三)违规携带犬类等动物;(四)擅自进行采访、拍摄、摄像,造成人员聚集;(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工作人员予以劝阻制止:(一)随地吐痰、随地便溺及随地丢弃废弃物;(二)随意散发印刷品、张贴广告;(三)随意移动或者损毁公用设施;(四)衣着不整,在公共座椅上躺卧;(五)杂耍卖艺、兜售物品、燃放孔明灯;(六)其他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 工商、公安、市政、绿化市容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城市绿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地区范围内主要人员通道、公众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员拥挤或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部位的现场巡视、管理工作,针对人员密集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引导、疏散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南京路步行街、外滩风景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业旅游区的范围,分别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及黄府规〔2004〕1号文件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