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lar Regarding the Work of Bringing the Periodical Industry Under Control (Chinese Text and CECC Partial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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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7年03月10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10日

【正  文】

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国期刊业进行治理。治理的重点:转化内部期刊,压缩行业、社团组织期刊,控制期刊总量,优化期刊结构,重新划分期刊发行管理类别。

  一、转化内部期刊

  (一)取消内部期刊管理系列。内部期刊一部分停止出版,一部分改为“内部资料”。改为“内部资料”的内部期刊,不得超过60%。“内部资料”印制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全国期刊管理系列。“内部资料”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内部资料”纳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现有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内部期刊,经审查批准,可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系列。

  二、治理社科类正式期刊

  (四)大力压缩行业期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部、委、办、厅、局用于指导工作的期刊,习惯称谓“小机关刊”或“行业期刊”,应予大力压缩。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委、办、厅、局办的行业期刊,只保留一种,已保留正式报纸的不再保留“行业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的行业期刊,每行业只保留一种,其余的该停办的停办,该合并的合并。

  (五)大力压缩社团期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协会、学会和省一级协会、学会,所办期刊内容相近,发行量较少的,要大力压缩或合并。其他协会、学会所办期刊停办。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没有明显改变的,应予停办:

  1、刊载严重政治错误文章的;

  2、严重违背办刊宗旨,超越主办单位业务范围的;

  3、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的;

  4、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连续半年不出刊的;

  5、“挂靠”办刊的,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地职责的;

  6、期刊社(编辑部)主要负责人不是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或将期刊承包给个人的;

  7、有出卖版面、买卖刊号行为的,或以《期刊登记证》出版图书的;

  8、搞有偿新闻、有偿信息性质严重的,或刊登虚假信息给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9、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建立社外编辑部及其他组织机构的;

  10、期刊社主要负责人达不到《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

  11、连续两次被评为三级期刊的;

  12、除学报、学术类期刊外,其他期发行量不足一千份的;

  13、利用非正当手段强行征订、摊派的;

  14、不能保证正常出版所需经费的;

  15、不具备其他办刊条件的。

  (七)优化期刊结构。

  1、党委部门所办期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保留一种机关刊。享受副省级待遇城市的市委可保留一种机关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所属委、部、办、室可各保留一种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省级以下的党委及所属部门不办此类期刊,已办的停办。

  2、法制公安类期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司部门及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可各保留一种法学理论期刊或一种普及法律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非公、检、法、司系统办的此类期刊必须停办。省以下公、检、法、司部门不办此类期刊,已办的停办。

  3、教学辅导类期刊。一律取消分年级辅导类期刊。以一号出版多年级版者恢复为一个综合版,多号多年级版者合并为一个综合版。非教学、科研、教育行政单位和非教育出版社主办的此类期刊,必须停办。

  4、对其他类别期刊品种过多、内容重复的,该停办的停办,该合并的合并。

  (八)通过上述治理,期刊压缩比例达到10%左右。

  (九)根据今后三年内期刊总量基本持平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单位期刊主管部门在治理中停掉的期刊指标,原则上由各地、各中央单位使用,按程序向新闻出版署申办新刊。哪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单位完成了正式期刊压缩工作,可以优先考虑创办新刊或内部期刊转为正式期刊的申办、审批事宜。

  三、建立社科类期刊专门管理系列

  (十)年鉴类期刊,另外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使用CN(N)××―××××编号。

  (十一)中国人民大学资料中心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另外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使用CN(F)××―××××编号。

  (十二)政报、公报类期刊,另外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使用CN(G)××―××××编号。

  (十三)对解放军系统的期刊,建立专门出版管理系列,使用CN(J)××―××××编号。

  四、重新划分期刊发行管理类别

  (十四)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管理类别。

  (十五)“省内发行”期刊:地、市保留的非文学艺术类、非教学辅导类期刊。

  (十六)“国内发行”的期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部、委、办、厅、局及同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用于指导工作的期刊;省级政府“政报”;地方的法制公安类期刊;不宜向国外发行的期刊。

  (十七)其他期刊均为“国内外发行”。

  五、治理时间及步骤安排

  (十八)治理的具体时间和步骤是:1997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被治理单位的思想工作,提出具体方案和治理名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同时开展工作,抓好试点。用1997、1998两年时间完成治理任务,然后再用一年左右时间,巩固治理成果,促进期刊业的进一步繁荣健康发展。

  (十九)各地要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大局出发,统一安排,认真实施,并编写工作简报及时上报新闻出版署。

  (二十)在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期刊进行重新登记,更换《期刊登记证》。

  (二十一)科技类期刊和解放军系统期刊的治理方案,分别由国家科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此通知原则,商新闻出版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