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 Council, CMC Decision on Adjusting the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Systems of China's People's Armed Police (Chines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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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

【法规标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
【类别】军事/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其他机构/军/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95.05.03
【实施日期】1995.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唯一标志】18107

【全文】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
 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
 (1995年5月3日)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省军区,各军、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1982年组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支持下,部队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在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各项任务中,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日益繁重,对部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利于党和国家对武警部队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部队全面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动、使用这支部队,有利于武警部队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现就调整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领导关系与职能分工
  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国务院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总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公安部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地、市、州、盟公安处(局)长,分别兼任武警部队和总队、支队第一政委。
  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组织实施。
  武警部队平时执行正常勤务的兵力使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武警部队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按照规定权限调动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警部队;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时,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二、部队建设
  武警部队根据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件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特点,全面加强部队建设。
  武警部队支队和相当支队以上的单位建立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大队和相当大队的单位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队以上单位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武警部队各级党委接受上一级党委和同级地方党委双重领导。
  武警部队与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经费供应、物资保障按现行规定执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警部队,给予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

  三、干部管理
  武警部队的干部管理工作,原则上执行人民解放军干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
  武警部队干部任免按以下程序办理:正军职以上干部由总政治部提名,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审批。其中,武警总部部门正职以上干部,总政治部在上报前征求中组部意见。副军职和正师职干部由武警总部党委集体讨论,其中副军职干部由总政治部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审批;正师职干部由总政治部代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副师职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分别由武警部队各级党委集体讨论,其中副师职、正团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干部,由武警总部任免;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干部和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由武警总队任免;正连职以下干部由武警支队任免。总政治部和武警部队各级党委、政治机关考察、提名和任免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时,要听取地方党组织和公安部门的意见。
  武警部队干部警衔的授予和晋升按以下程序办理:授予或晋升少将以上警衔的,由总政治部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审批;首次授予上校、大校和晋升大校警衔的,由总政治部代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首次授予少校、中校和晋升少校、中校、上校警衔的,由武警总部党委审批;首次授予少尉、中尉、上尉和晋升中尉、上尉警衔的,由武警总队党委审批。
  武警部队的干部生长补充、交流、调动、院校培训、转业复员和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原则上纳入总政治部的统一计划,业务工作受总政治部领导,具体工作由武警总部承办。

  四、武警总部的职责和总队的等级
  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要负责领导管理武警内卫部队的军事、政治和后勤工作,对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其他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进行指导。
  为加强武警部队的领导,将编制人数较多、任务较重的武警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新疆、陕西、山东、上海、河南、广东、湖北、云南、四川、西藏总队调整为副军级,其他总队仍为正师级。

  五、边防、消防、警卫和水电、交通、黄金、森林警察部队的领导管理
  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和水电、交通、黄金、森林警察部队与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其领导管理体制、业务工作、干部管理、政治工作、党的工作和后勤保障等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武警部队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计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大力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训练和战备建设,提高现代条件下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树立忠诚卫士的良好形象,把武警部队建设成为钢铁之师、文明之师,圆满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