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nomous Region Definitions Concerning 23 Kinds of Illegal Religious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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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23种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

自治区关于23种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
[ 作者:统战部民宗局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56 更新时间:2008-2-25 文章发布:统战部民宗局  文章审核:青河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经济信息中心)]

1.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如:威胁、歧视、排挤、孤立、压制党员、干部和不信教的群众。

2.强迫他人封斋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私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神学班,私带塔里甫(满拉)。

4.以给未领结婚证者念“尼卡”和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5.纵容、放任学生礼拜、学经、封斋,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

6.利用宗教干预遗产分配,宣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言论,刁难计划生育干部。干预司法、干预行政。

7.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组织朝觐活动。

8.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9.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出资修建寺院的人把持操纵寺院。

10.未持有宗教教职人员合格证书的人组织、主持宗教活动。

11.未经批准,搞跨乡、村宗教活动,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讲经布道,播放宗教音像制品。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

12.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复制、编制、出版、发行、经销宗教宣传品。收听、传播反动宗教广播和反动宗教宣传品。

1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外宗教组织或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

14.未经批准,擅自到国外宗教院校学习、诵经,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1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社活动点,随意发展教徒,自封传教人,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接受国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16.攻击、漫骂甚至谋害爱国宗教人士,争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领导权,强占讲经坛。

17.国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宗教渗透。擅自在我境内讲经布道,散发宗教宣传品。建立宗教组织,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招收宗教留学人员。

18.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9.传播邪教。

20.以讲经为名,鼓吹“圣战”,“圣战”史;宣传“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蓄意歪曲经典教义,煽动宗教狂热;歪曲、编造历史,宣扬民族分裂主义,散布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的言论。编造、传播谣言,如:蛊惑人心,破坏社会安定。

21.利用宗教,制造动乱,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冲击党、政、军、公安机关,搞打砸抢活动。

22.利用宗教,培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反革命骨干,建立反革命组织。

23.利用宗教进行的其它妨害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及反革命破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