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gshui, Hebei Local Government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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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标 题】 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衡政〔2003〕73号
【颁布单位】 衡水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03-11-01
【有效性】 有效
【正 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依照《河北省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和《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为我市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落户

  1、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我市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按照自愿落户的原则,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可不迁,自主选择。

  2、对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及我市需要的特殊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三)英雄模范人物落户

被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市政府记功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准予到城镇落户。

  (四)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1、对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2、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同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登记户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五)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人员落户

  1、凡到我市城镇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其境内亲属可转为城镇居民。

  3、凡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服务业等各类用人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 。

  (六)我市到西部工作、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我市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2、我市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七)购房及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我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营业房,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落户的原则,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

  (八)成建制迁入落户

  1、凡在我市城镇规划界以内居住的农村人口统一登记为城镇人口。

  2、成建制迁入我市城镇的外地企业职工,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准予迁入。

  (九)升学户口迁移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选择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改革注销户口规定

  1、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2、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十一)小城镇落户、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规定

  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三、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以前发布的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