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ing, Shandong Municipal Government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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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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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3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04〕84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济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济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力、智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 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

  (二)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三)放宽城镇招商、投资、引资及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1.公民为城镇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并实现当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镇常住居住地落户。港澳台及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准许投资人的内陆近亲属到该城镇落户。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合法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 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二 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三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学历但聘用期满四年,按 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3.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对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允许其户口保留在原城市的 户口登记地,也可随迁至小城镇和农村。对随迁后又要求回迁的,应允许本人、配偶及当时其他随迁人员(包括迁出后出生的子女)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原迁出 地,以公安派出所保存的迁移证存根登记地址为准。申请回迁地址有所变动,只要还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仍视为迁回原迁出地。

  4.实行《山东省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济宁工作而不在济宁落户的,发给《山东省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对城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在申请入户时,当事人应提供合法的录、聘用合同(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聘用证》)和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放宽购房落户条件。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45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产证书,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不含服现役人员)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投靠方应将户口迁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如被投靠 方长期在外工作,投靠方实际与配偶父母同住生活的,也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父母处。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只限 于未婚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不含离婚和丧偶者。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服现役人员、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 能申请办理投靠事宜。

  (六)规范出生登记管理。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和户口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10月16日至31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领导电视讲话、开设 咨询热线、录播专辑节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主动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好、解释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过渡阶段(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新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 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保持不变。过渡期内原农业户口居民省内迁移的,除迁往城镇(包括设区的市、县级市、县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小城镇的建 成区)外,其余的户口迁移应一律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加注“☆”号,代表其原为农业户口,以方便迁入地公安机关在人口信息系统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标注和 向有关部门提供。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10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中不再保留户口性质的标注,有关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别”栏视不同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户口性质”栏不做任何标注,空格内添加“燉”。

  鉴于全国大部分地方还未取消户口性质划分,为避免给群众造成不便,凡迁出省外人员,仍需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户口性质。如迁移时其原户 口性质没有改变,可按原户口性质标注;如不能掌握其户口性质的,迁移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生产),其户口性质标注为 农业户口。反之,标注为非农业户口。

  四、工作要求

  (一)尽快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 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要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 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 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简化户籍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作用,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依法行政,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办理各类户口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外,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公安局。

  (三)全面清理地方性户籍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对地方性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和省、市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予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四)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 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计划、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 设、国土资源、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 革顺利进行。

  附件:方案中有关用语含义解释

  方案中有关用语含义解释

  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子女。

  2.内陆近亲属。是指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在内陆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合法方式获得住宅。是指公民通过购买、继承、赠与、自建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宅。

  4.合法录用、聘用。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持有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录用手续或聘用合同(含《人才聘用证》)。

  5.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

  6.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

  主题词:公安 户籍 改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