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yu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Decision Not to Prosecute Guo Feixiong (Chines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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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刑不诉[2005]5号

被不起诉人杨茂东,化名郭飞雄、郭飞熊,男,1966年8月2日出身,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08026318,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新江大路8号。2005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茂东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 年10月28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补充侦察,该局于2005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茂东经同案人何锦潮的介绍,与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村民冯秋盛、梁树生等人筹划以村财务存在问题为由罢免该村村委会主任。
2005年8月3日晚8时许,太石村财务人员回村办公大楼财务室办事时误触警报,被部分村民误以为有人盗取财务室帐簿而相继聚集,被不起诉人杨茂东获悉后,即示意冯秋盛组织村民看守财务室。其后,在被不起诉人杨茂东与同案人何锦潮及冯秋盛、梁树生等人多次的商议、授意下,部分村民长期占据了村办公大楼,阻挠太石村村务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杨茂东还到村办公大楼现场鼓动村民继续坚守。同年9月12日,经劝告无效后,公安人员依法将有关人员带离现场,恢复秩序,期间,数名执法人员被打伤,一辆警车被砸坏。此事件致使太石村正常的工作、生产长达一个多月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茂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茂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