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口支援新疆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0-10-27 来源:奎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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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一步提新疆法院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新疆法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对口支援新疆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1、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新疆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对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确保边疆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援新疆工作,是中央新时期新疆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两个大局思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发挥社会义制度优越性、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准确把握新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认识援疆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援疆工作的自觉性、紧迫性、主动性。
二、人民法院对口援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按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强化人才智力援助,突出审判业务援助,推资金项目援助,不断探索援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使新疆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明显增强,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办案条件明显改善,为实现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目标,为加快建设荣富裕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3、援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对口支援原则。与中央确定的对口援疆关系保持一致,确定人民法院对口援助关系。二是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把长期规划与阶段性安排相结合,在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前提下,重点向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农牧区和边远农牧团场人民法庭倾斜、向巡回审判一线倾斜。三是坚持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对口支援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新疆法院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稳步推进援疆工作。四是坚持全面支持、自主发展的原则。全面开展援疆工作,努力形成人才援疆、智力援疆、教育援疆、业务援疆、物质援疆、科技援疆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强化新疆法院的主体意识,提高自身“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加强人才和智力援疆工作
4、努力帮助解决新疆法院法官短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合理分配“十一五”期间所增编制的基础上,积极建议中央编制部门;考虑新疆法院的具体情况予以额外增编。继续开展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新疆法院定向培养不同学历层次的法律、双语人才,充实法官后备队伍。继续开展并做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考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在新疆推行法官助理试点、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力度,缓解新疆法院人员短缺压力。
5、扎实做好干部援疆工作。改进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办江法和考核机制,严格选派条件,提高选派质量,关心援疆干部的工作、生活,帮助解决其家庭的特殊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其在疆安心工作。在切实完成中央确定的援疆干部任务基础上,逐步把援疆干部的工作面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身体健康的优秀法官入疆工作,有关援疆法官的人数、入疆工作时间和援助法院等具体问题由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与各对口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确定。要积极协调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援疆干部的各项政策待遇。
6、积极开展交流挂职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每年可选派业务骨干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口部门挂职锻炼。在充分考虑对口支援法院的接收能力、工作特点,同时兼顾新疆法院学习要求和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受援法院每年选派业务骨干到对口支援法院挂职锻炼或跟案学习。关于选派人数、工作时间等具体问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与各对口高级人民法院沟通确定。
7、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立项、资金和师资上积极支持在乌鲁木齐市建设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国家法官学院新疆分院、国家法官学院兵团分院,同时,结合新疆法院三级网建设,配套建立远程教育系统,逐步形成全覆盖、统分结合、近远程教育搭配的培训网络。实行新疆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指令性培训费用减免政策。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干部培班,每年分配适当名额吸收新疆法院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培训。对新疆法院举办少数民族法官“双语”培训班给予适当资助,支持疆法院开展法官培训教材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出版工作。定期派遣讲师团赴疆巡回授课,选派专家讲解司法难点。最高人民法院从资金上支持新疆法院做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满足少数民族法官的办案需要。各援疆省市法院也要通过免费代培、举办新疆法官专题培训班、组织讲师团上门授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新疆法官的培训工作,提高新疆法官的司法能力。
四、加强对新疆法院的业务指导
8、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加强新疆法院审判作指导小组,加大审判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新疆法院审理“三股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和影响民族团结及会和谐稳定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新疆发展的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经济开发区等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建设、新兴产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的审判指导,为新疆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
9、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统筹协调相关力量,定期研究新疆法院工作情况,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维护新疆稳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加强对“东突”民族分裂势力新一轮分裂破坏活动的预判、应对,加强对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根据新疆生产建兵团的特殊体制,研究兵团内部在农业承包纠纷、行政管理纠纷等具有兵团特点方面的法律问题。
10、加大工作交流力度。援疆法院应主动将各自在审判工作、司法改革、法院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介绍给新疆法院。围绕新疆法院执法办案和审判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援、受双方法院通过开展联合调研、举办专题研讨会、交流管理经验等形式,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物质援疆工作
11、推动建立新疆法院办案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针对新疆法院维稳任务重,法院系统社会管控、办案成本高及案件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协调财政部,推动建立新疆法院办案业务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新疆法院所需办案业务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90%以上。
12、加大对新疆法院业务装备建设的投入。最高人民法院在会同财政部制定人民法院装备配备标准时,充分考虑新疆法院维稳任务重、现有装备水平低的现状,对新疆法院所需的业务技术装备、综合保障装备、司法警察装备优先列入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标准逐步列装配备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筹措经费500万元,帮助新疆法院解决急需的安全保卫设备配备问题,其中400万元用于地方法院,100万元用于兵团法院。各援疆法院重点支援受援法院解决办案业务车辆、技术及安防设备不足问题。
13、积极落实中央对新疆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和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将新疆法院新建或改扩建的“两庭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十二五”规划方案,并在项目和经费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帮助解决新疆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问题。
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14、合理设置人民法庭。在“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基础,按照有利于开展巡回审判、有利于加强基层维稳力量的要求,合理调整、科学布局新疆法院人民法庭的设置,及时恢复、新建部分法庭,积极配置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巡回审判工作的装备,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巡回审判点建设,将人民司法延伸至整个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七、加强人民法院援疆工作的组织领导
15、建立健全援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纵横衔接、各司其职、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最高人民法院援疆工作旨导小组统筹协调、援疆法院认真履责、受援法院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情况报告制度和督促检查机制、考核评估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16、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做好对口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工作并统一领导全国法院援疆工作,负责对援疆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协调和落实相应政策和措施,着力解决援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援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和奖励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加强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
17、援疆法院的工作要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安排本省(市)对口援疆法院的有关工作。援疆法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分工,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把对口支援新疆法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到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要不断创新援助形式,采取交流、合作和共同协商等办法,制定支援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双向交流协作活动。要认真寻找两地优势资源的结合点,不断拓宽对口支援领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努力将援疆项目和预算资金列入到本级政府对口援疆工作整体规划之中。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相关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好援疆工作的各项要求,在做好自身受援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受援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受援项目的落实。加强与对口援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统筹协调解决好对口援疆法院在支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援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强和改进援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9、受援法院的工作要求。各受援法院要积极加强与对口支援法院的沟通联系,主动赢得支援单位的理解与支持,与对口法院之间形成援助项目共识,顺利达成对口支援协议、规划或方案。建立并完善援助项目和援疆资金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努力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用。要充分发挥援疆干部优势,关心援疆干部的工作与生活,积极为援疆干部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受援法院要把贯彻中央精神和发挥本地优势结合起来,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紧紧抓住、利用好历史性大机遇,切实提高各项工作水平,为实现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