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jing City Measures Implementing the Provisions for Managing the Pedestrian Street Area of Wangfujing (Chines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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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王府井建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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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良好秩序,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根据《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2000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结合王府井步行街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王府井步行街地区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东长安街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以及金鱼胡同和东安门大街。沿街各单位和进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是东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意见。

  (一)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

  (二)改变公用设施的风格、式样和位置;

  (三)设置户外广告;

  (四)占用道路和广场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或者举办文化、宣传、展示、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境内外新闻机构和记者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区进行采访、拍摄等相关媒体报道活动,由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六条 王府井大街南起东单三条北至金鱼胡同的路段为步行街。王府井大街南起金鱼胡同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为公交步行街。各种车辆应当遵守禁行规定,服从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东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并在出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地段设置明显标志。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第八条 进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社会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携带下列物品:(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四)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对进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人员、车辆组织实施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王府井地区工作人员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者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流浪乞讨、露宿街头;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

  (三)携带犬类等动物;

  (四)擅自进行采访、拍摄,造成人员聚集;

  (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劝阻制止: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及随地丢弃废弃物;

  (二)随意散发印刷品、张贴广告;

  (三)随意移动或者损毁公用设施;

  (四)衣着不整,在公共座椅上躺卧;

  (五)踢球、滑旱冰和滑板;

  (六)其他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对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城市绿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主要人员通道、公众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员拥挤或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部位的现场巡视、管理工作。针对人员密集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引导、疏散工作。

  第十二条 王府井步行街地区内的座凳、花坛、雕塑、景观小品、公共厕所、垃圾箱等公共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施、各商店外立面灯光和广告设施等灯光系统均由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物业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