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erpt of the Hualong District, Puyang City, Henan Province People's Court Verdict Regarding Li Huimin's Participation in an Illegal House Church Gathering (Chinese Text)
Major Law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rt Summary
The following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the China Aid Association Web site on December 14, 2006.
Title (Chinese)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主文
Body (Chinese)
判决书主文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认定如下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3月13日李会民伙同清丰县的范中X,南乐县西邵乡四坡村的李洪X,五花营村刘会X,寺庄乡岳村集的岳江X,韩张镇王楼村的郑利X五人到焦作温县张四村参加家庭非法聚会;13 日下午5时左右被温县公安局抓获。3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三)项,第13条之规定,决定对李会民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3月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原告李会民不服,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同年月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李会民到温县祥云镇张寺村马文清家中参加聚会的事实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聚会是否属于非法聚会.根据国务院新闻办97年10月16日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第三部分(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规定:"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从被告提供的有关事实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李会民等人与马文清并无亲友关系,聚会的人数众多,所以,被告认定原告到温县参加的聚会为非法聚会并无不当,原告请求认定该聚会不属于非法聚会,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作出的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即"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的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雪梅审判员:郭永杰、武熙春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鲁亚萍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