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n the Handling of Periodical Publications That Publish False or Inaccurate Reports (Chinese Text)
Major Law
Addi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rt Summary
The following text was retrieved from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Web Site on December 3, 2008.
Title (Chinese)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Body (Chinese)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2006年1月8日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次 新闻出版署1999年7月8日发布为了保证报刊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报刊的出版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 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 二、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报纸、期刊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而发表的更正或答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公开更正的,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发现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发表; (二)凡按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正或发表答辩的,应自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发表。 五、 报纸、期刊转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其更正和答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违规通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七、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