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Regarding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Work of Provincial Level Television Satellite Program Channels (Partial CECC translation and Chines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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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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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影视厅(局):

   为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节目的覆盖,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采用卫星传输的省级电视节目频道已有35套(其中有4套是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也存在擅自调整或变相增办节目频道上星、使用未经批准的呼号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上星节目频道要严格把握宣传口径,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其他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服从当地党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严格遵守宣传纪律。

   二、上星节目频道的节目设置应充分体现本地和本台特色,调整优化节目设置,精办节目。

   三、严格控制弓隧剧的播放量。18∶00时至22∶00时的时间内播放引进剧的比例须控制在15%以内,其中19∶00时至21∶30时除经国家广电总局确定允许播放的引进剧外,不得安排播放引进剧。同一部引进剧也不得在三个以上的上星节目频道中播放,避免形成“千台一面”的情况。

   四、严格按批准的节目频道上星。除经批准进行试点的上海卫星电视、福建东南电视台和采用少数民族语言播放的4个上星节目频道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的上星节目频道,只能是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第一套节目,擅自调整的要纠正过来,已经增设的应撤消。

   五、上星节目频道必须使用经国家广电总局重新审核登记的呼号,未经批准的呼号,不得继续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广播影视厅(局)应在2000年1月31目前对本辖区内上星节目频道的设立呼号、频道安排和节目设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调整上星节目频道的节目设置。今后,上星节目频道如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停止上星播出。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0年1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