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du Ci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 Regulations on the Chengdu City Government Opinion Regarding Expand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 Reform and Integrating City and County (Chinese Text)


中文版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

成都市公安局

关于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10月20日下发了《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6]5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市现行户籍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市局为认真贯彻《意见》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放开我市农民到城镇入户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 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
  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入户所需材料: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下同)、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下同)。
  租房入户所需材料: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租住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屋证明、同一地址的租房合同、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
  二、进一步放开和规范市外人员到我市入户
  (一)在我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下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入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缴款凭据,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二)在我市中心城区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学历证明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省、市、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在我市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IC卡暂住证(含居住证)、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五)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可成建制入户。
  所需材料:公司入户申请、单位入户人员花名册、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本或本单位集体宿舍房产证明。
  三、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市外人员向我市农村迁移。除婚迁投靠外,我市的城镇人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市外人员,不得向我市农村地区迁移。确因特殊情况迁入的,不得享受我市农村的各种待遇和征地补偿政策。
  婚迁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四、户口政策中几个概念的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农民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
  (二)中心城区和郊区(市)县
  中心城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
  郊区(市)县是指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大邑县、邛崃市、郫县、崇州市、新津县、双流县、彭州市、金堂县、都江堰市、蒲江县。
  (三)区(市)县城
  是指区(市)县党委、政府所在地。
  (四)建制镇
  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命名的镇。
  (五)统一规划修建的房屋
  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统一规划修建的城镇新型社区(新居工程),并经有关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六)房屋产权证
  是指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由各区(市)县政府、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七)合法固定住所
  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对租赁的私房,一律不得纳入“合法固定住所”的范围。
  (八)住房证明
  是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款凭证、公房租用证及单位分房证明并且经公安机关编制了门牌号的证明。
  (九)入住证明
  由入户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生产性投资
  是指《营业执照》中生产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或制造两大类。
  (十一)劳动合同
  是指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十二)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
  是指外地的城镇居民在我市就业后,参加我市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含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的社会保险),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且缴纳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有间断。
  (十三)亲属关系证明
  是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以及公证书、裁决书等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十四)未成年人
  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18周岁以上的在校高中学生)。
  (十五)学历证明
  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教育、普通高校、民办高校、自学考试、远程教育颁发的院校毕业证书;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毕业证书;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国家认可的具有国民教育资格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十六)职称(职业资格)证明
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或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十七)无职业证明
  是指失业证。
  五、处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