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xi Province People's Government Temporary Provisions Concerning Further Launching Work-Study Activities in Middle and Elementary Schools (Chines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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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

【法规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
【类别】教育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1989]59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山西省/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6.27
【实施日期】1989.06.27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唯一标志】16805048

【全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7日 晋政办发〔1989〕59号)

  第一条 勤工俭学是以发展教育事业为宗旨的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教育活动,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勤工俭学,当前应以校办企业(含工、农、林、牧、商、服、饮、修以及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实用人才培训等,下同)为主要形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的领导和管理。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物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发(1983)25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通知》和国办发〔1987〕7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的要求,设置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各地原有的勤工俭学领导组,应予保留或恢复。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兴办各类企业,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校办企业应为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校办企业具有生产和经营双重职能。
  校办企业应当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在管理体制上,逐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注意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与经济效益,增强校办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把校办企业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在产供销等方面予以统筹安排。校办企业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计划部门统筹解决。省根据需要可适当给予专项补助。
  各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应采取扩散产品、联合经营、来科加工、建立厂外车间以及提供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等方式,帮助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
  工业主管部门应把所属企业扶持校办企业的工作纳入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七条 开展勤工俭学所需的资金,应主要依靠校办企业内部逐步积累解决。在办厂初期或临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依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从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周转金;
  二、省、地、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周转金;
  三、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教育事业费作为周转金有偿使用;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勤工俭学统筹资金;
  五、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贷款额度;
  六、发动社会各行各业、各有关部门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人士赞助;
  七、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部分校办企业可试行股份制。

  第八条 校办企业除按原规定免征校办工业、农业的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属下列情况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一、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许减免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的其它产品及兴办的服务性企业,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二年的照顾。兴办的商业企业,需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应纳税的校办企业如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中、小学校兴办的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免税部分应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三、中、小学的校办企业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的征税等其它税收问题一律按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校办集体企业,如承包或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由承包一方按规定纳税。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勤工俭学基地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