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nan Government Opinion Regarding Deepen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 Reform (Chines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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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云政发[2007]1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省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仍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一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人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对人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要将其户口迁往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
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户难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直管公共户登记和管理。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准予在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成年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五)改革膳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瞻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人瞻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审批户口迁移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统筹谋划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相关制度改革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实施
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来源: 二00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