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S Official Reply to Question on How to Understand Article 48 of the "Provisions on Public Security Agencies' Handling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Cases" (Chines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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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5]4号
颁布日期:20051122  实施日期:20051122  颁布单位:公安部

  海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的请示》(琼公传发 [2005]2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先行羁押”是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对于正在执行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发现其曾被强制戒毒的,可以对其同一吸毒行为呈报劳动教养。同时,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后,应当撤销强制戒毒决定,已执行强制戒毒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